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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公布《电子广告信件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8:53
我国台湾地区发布《电子广告函件管理法令》中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和标题,以及传送方法、垃圾邮件做出了相关的规则。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第1条为防止网际网络共用资源遭受乱用,保护网络服务业者及网络运用者之权益,特制定本法令。
本法令未规则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则。
第2条本法令中各名词之界说如下:
电子广告函件:以电子邮件方法传送,意图在于介绍或推行商业产品或服
务之邮件。
垃圾邮件:违背本法令第四条至第十条之电子广告函件。
滥发函件:在七日内发送相同内容的垃圾邮件至五十个以上的地址。
第3条本法令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4条发送电子广告函件之公司或个人有必要在函件之最初清晰注明该公司或个人之称号、邮政地址、联络电话、联络人名字
第5条供给发信服务之公司或个人有必要在函件后方注明该公司或个人之称号、邮政地址、联络电话、联络人名字。
第6条发信人有必要事前取得收件人的赞同始可发送电子广告函件。但收信人与发信人从前已有公事或私家的联系,不在此限。
第7条函件内文有必要供给收信人挑选不再接纳发信公司的电子邮件的方法。
第8条发信人或发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法变造函件中之发信日期、发信人帐户、网域称号、原始发信记载。
第9条制止制作、贩卖、发出、运用被规划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载之计算机程序
第10条电子广告函件之主题有必要与函件内容相符。
第11条垃圾邮件之受害之个人可对发信公司及代发信之业者提出补偿有效期限为自发信日期起一年。
第12条垃圾邮件之受害之网络服务业者可对发信公司及代发信之业者提出补偿,有效期限为自发信日期起一年。
第13条收信人及网络服务公司因垃圾邮件形成之实践丢失及诉讼费用均得要求发信人给予补偿。
第14条本法令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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