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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赔偿款应属于破产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17:34

【关键字】破产费用破产债务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
被告:某机械厂
2004年5月23日,杨某6岁的儿子边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游玩时触电身亡。事端发作后,杨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补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补偿其6万元。而该厂与杨某未达成协议,故杨某诉至法院。
该厂于2002年3月27日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裁判关键】
法院依法判令该厂破产清算组承当补偿杨某儿子逝世丢失费用5万余元。
【争议焦点】
该笔补偿款是归于破产债务仍是归于破产费用?
一种定见以为:该笔补偿款归于一般破产债务,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由法院裁决间断履行程序。理由如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对债务人产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有必要间断。”本案该笔补偿款是发作于法院受理某机械厂破产案之后,依据上述第11条规则,对某机械厂产业的民事履行程序有必要间断。本案杨某应作为一般债务人自行申报债务,然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则,在第三次序“破产债务”中与其他债务人一同按份额参加分配债务。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笔补偿款归于破产费用,由法院裁决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理由如下:因为该笔补偿款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作的费用,而非企业破产清算前发作的破产债务,企业破产清算组因为在本案中未尽到监管之责,故在本案中应作为民事职责主体承当补偿职责,某机械厂并不是本案的民事职责主体,依照“谁职责,谁承当”的准则,本案的该笔补偿款应列入破产费用,换句话说,该笔补偿款应作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应付出的合理费用,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则,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
【法理分析】
榜首,从破产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差异来看:破产债务是指依据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此发作的,能够经过破产分配由破产产业公正受偿的产业请求权。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端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整体债务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产业的处理、变价和分配中发作的费用,以及为破产产业进行诉讼和处理其它业务而付出的费用。由上述界说能够看出,破产债务和破产费用两者最显着的差异在于:前者是依据“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此发作的;后者是依据“破产程序开端后”的原因此发作的。换言之,破产债务发作于企业破产清算之前,而破产费用发作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从发作的时刻视点来看,因为本案该笔补偿款发作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故能够确定该笔补偿款应归于破产费用。
第二,该笔补偿款归于破产费用的法律依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4条规则:“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一)破产产业的处理、变卖和分配所需求的费用,包含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三)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付出的其他费用。”从该法条来看,并没有明文规则人身损害补偿款归于破产费用的领域,可是本条第(一)项规则:“破产产业的处理、变卖和分配所需求的费用”归于破产费用。本案某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产业的处理者,因在破产清算期间未尽到对破产产业的监管保护之责,由此发作的“该笔补偿款”应当视为对破产产业的“处理”所需求的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中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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