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需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3:50
企业需求恳求确定著名商标的,有必要通过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资料。对企业恳求确定著名商标的有关资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定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通过其初审并签署定见的有关恳求资料以邮递方法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
企业在恳求确定著名商标时,应提交著名商标确定恳求陈述,在陈述中须供给其商标权益遭到危害的根据。一起应照实填写《著名商标确定恳求表》,并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这些证明资料首要包含:
1、著名商标确定恳求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著名商标确定恳求人托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的,应供给恳求人签章的托付书,或许恳求人与商标署理组织签定的托付协议(合同);
3、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近3年来首要经济指标(应供给加盖恳求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务与税务部分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职业证明资料应由国家级职业协会或许国家级职业行政主管部分出具);
4、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出售或运营状况及区域(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出售发票或出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状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产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地点国家或区域的注册状况列明,并供给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状况(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时间(应供给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最早出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恳求确定著名商标,能够自行预备恳求资料,也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同意的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凡托付不具备商标署理资历的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著名商标确定恳求资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承受企业托付处理恳求确定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署理组织,除收取恰当的署理费用外,不得向托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的规则,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在商标办理工作中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对案子是否归于《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下列景象进行检查:
(1)他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似的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子告诉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以为所发作的案子归于上述景象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报送的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案子资料进行检查。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报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确定,并将确定成果告诉案子发作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抄送当事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除有关证明商标著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子资料退回案子发作地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在维护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
企业在恳求确定著名商标时,应提交著名商标确定恳求陈述,在陈述中须供给其商标权益遭到危害的根据。一起应照实填写《著名商标确定恳求表》,并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这些证明资料首要包含:
1、著名商标确定恳求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著名商标确定恳求人托付商标署理组织署理的,应供给恳求人签章的托付书,或许恳求人与商标署理组织签定的托付协议(合同);
3、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近3年来首要经济指标(应供给加盖恳求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务与税务部分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职业证明资料应由国家级职业协会或许国家级职业行政主管部分出具);
4、运用该商标的首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出售或运营状况及区域(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出售发票或出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状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产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地点国家或区域的注册状况列明,并供给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状况(应供给相关的首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时间(应供给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最早出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恳求确定著名商标,能够自行预备恳求资料,也能够托付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同意的商标署理组织署理。凡托付不具备商标署理资历的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著名商标确定恳求资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承受企业托付处理恳求确定著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署理组织,除收取恰当的署理费用外,不得向托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的规则,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在商标办理工作中收到维护著名商标的恳求后,应当对案子是否归于《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下列景象进行检查:
(1)他人在相同或许相似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许不相似的产品上私行运用与当事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子告诉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自受理当事人恳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悉数案子资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当事人地点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以为所发作的案子归于上述景象的,也能够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应当对本辖区内市 (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报送的有关著名商标维护的案子资料进行检查。对以为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报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以为不归于上述景象的案子,应当将有关资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根据《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及时作出处理。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子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确定,并将确定成果告诉案子发作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抄送当事人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除有关证明商标著名的资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子资料退回案子发作地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部分。
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及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在维护著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著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