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什么是累犯?什么是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4:56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假如能够确科罪犯是具有自首情节的,那法官终究作出量刑的时分就会涉及到考虑到这些情节,终究这书归于法定的裁夺处分情节。关于累犯又会从重处分,那终究怎样确科罪犯构成自首和累犯呢?下文中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回答。
累犯是什么
所谓累犯,在理论上指的是因违法受过必定惩罚处分,并且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法定的必定期限内又犯必科罪的违法分子。
之所以规则累犯,是由于累犯是在接受过惩罚之后仍不悔改,再次违法的人,具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其与初犯和偶犯比较,片面恶性更大,有必要加以从重处分。
(一)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则的一般累犯,即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违法分子。
经过上述的界说,咱们能够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违法。应当留意的是,假如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错,则不构成累犯;
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惩罚有必要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包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惩罚品种。
3、后罪发作在前罪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之后5年以内。留意这儿的履行结束指的是主刑的履行结束而非附加刑的履行结束。此外,这儿的“赦宥”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则的特赦。
(二)特别累犯。所谓特别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则的累犯,即指原先施行了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的违法分子,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之后,在任何时分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违法分子。
从上述的界说中,咱们相同能够知道,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是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傍边的任何一类罪。需求留意的是,后罪并不必定的同一个罪名,只需满意同一类罪即契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许应当判处何种惩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别累犯的建立。这是由于前后两罪的片面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而,即使最终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控制的,相同不会影响建立特别累犯。
3、后罪发作在前罪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今后,但两罪之间的时刻距离没有要求和约束。这也是差异于一般累犯的一个特色。
自首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又作了详细解说。关于什么是自首,依据该解说第1条的规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1、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一起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应当确认为自首。
关于以自首论的景象,依据该解说第2条的规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其间还要阐明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建立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