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离婚无效纠纷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20:30宋某于1996年2月与张某成婚,婚后育有一女。2003年9月,张某与陈某相识并经常背着老公宋某与其姘居,后被宋某发觉。张某恳求宋某宽恕,并立誓必定与陈某当机立断。宋某宽恕了妻子。过了几天,某对宋某说道:“我为那个男人支付的太多了,就这么与他断绝来往,我不甘心,也不划算。他十分有钱,现已先赞同买套房子给我,但有个条件,便是我有必要独身。”接着张某与宋某商议,夫妻俩先假离婚,等房子拿到手了,再复婚。宋某终究赞同签离婚协议,并与某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拿到离婚证的次日,某就变了一副面孔,对宋某说道,两人不再是夫妻了,将来要复婚,想也别想。宋某恼羞成怒,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离婚无效。
有人以为,宋某最初意欲与妻子歹意勾结,以离婚为筹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意自身便是不品德的,反而遭妻子“骗离婚”,是作茧自缚,法院理应伸正义,给宋某这样居心不良的人以正告和经验,驳回宋某的诉讼恳求。也有人以为就算法院宣告宋某与某离婚无效,宋某也不可能从头日子在一起了,不如就此顺水推舟,不需求到法院去白费时刻和精力了。世人众说纷纭,无所适从。
【你思你断】
你以为法院应否支撑宋某的诉求?
【律师分析】
本案触及民事行为的效能问题。离婚作为一个民事法令行为,理应满意民事法令行为的有用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可以采纳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许其他方式。法令规则用特定方式的,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本案的宋某与某都是具有为离婚这一民事行为所需求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沉着健全的彻底行为能力人,且其离婚办理了相应的法令手续,因而他们离婚是否无效关键在于离婚是否处于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而离婚系两边法令行为,需求夫妻两边都具有实在的意思表明。《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
(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
(三)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
(四)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所谓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的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本案中的某为了到达与其夫宋某离婚的意图,奉告宋某虚伪状况,以物质利益为钓饵,劝说宋某作出了赞同“假离婚”的意思表明,可以认定为诈骗。尽管某最初以离婚为筹码获取利益的主意自身确不品德,但品德与否不足以成为审判的规范,人民法院办案,是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宋某与妻子某假离婚究竟不是他自己实在的意思表明,而是某经过诈骗威逼使其堕入过错认识,令其在底子不愿意离婚的状况下上圈套赞同而作出的虚伪的意思表明,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的规则归于无效民事行为。至于其离婚后宋某与某两边是否依然可以融洽地日子在一起,乃至被宣告离婚无效今后再施行离婚行为,则均是独立于本案的另一个现实,与离婚被宣告无效归于不同的现实,这并不构成阻碍其要求宣告离婚无效的权力的理由。
【特别提示】
“谁主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根本法令制度,宋某要以自己被诈骗而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的离婚无效,最好能拿出自己确实是被诈骗离婚的依据,不然可能要承当败诉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