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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3:08
招标的工作随处可见,不同的项目招标的目标和内容都是各有不同的,在面临相似这类状况的时分不同的招标确保金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关于招标确保金的规则是什么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招标确保金是指什么
在招标招标活动中,招标人随招标文件一起递送给招标人的必定方式、必定金额的招标职责担保。其首要确保招标人在递送招标文件后不得吊销招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缔结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许不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不然,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送的招标确保金。
在政府收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招标确保金条款,并且该条款也成为供货商参加政府收购的资历要求,供货商的招标文件假如没有对收购文件中的招标确保金条款进行呼应,必将导致招标无效。
招标确保金收取是为了确保招招标活动正常有序,以必定数额的钱银作为潜在招标手法,对供货商有必定的束缚力,但肯定不是首要束缚力,对中标后毁约或招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分,其实有更严峻的制裁手法,如18号令所规则的“列入黑名单,撤销1~3年的政府收购参加权”,这是招标确保金所不具有的限制力度。
招标确保金的递送方式
《方法》三十六条规则:“招标确保金能够选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方式交纳。”咱们对交纳招标确保金的方式逐个剖析,现金,是咱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可是作为招标确保金的递送方式有许多坏处。招标有用期是以递送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则的时刻为结尾的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内,招标人有必要对其递送的招标文件担任,受其束缚。而在招标有用期开端收效之前(即递送招标文件截止时刻之前),招标人(潜在招标人)能够自主决议是否招标、对招标文件进行弥补修正,乃至撤回已递送的招标文件;在招标有用期届满之后,招标人能够回绝招标人的中标告诉而不受任何束缚或赏罚。
假如在招标招标过程中呈现特殊状况,在招标文件规则的招标有用期内,招标人无法完结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招标有用期期满之前招标人能够以书面方式要求一切招标人延伸招标有用期。招标人赞同延伸的,不得要求或被答应修正其招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伸其招标确保金的有用期;招标人回绝延伸的,其招标在原招标有用期期满之后失效,招标人有权回收其招标确保金。
招标确保金自身也有一个有用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招标保函中清晰该保函在什么时刻内坚持有用,当然招标确保金的有用期有必要大于等于招标有用期。2011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26条清晰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确保金的,招标确保金不得超越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招标确保金有用期应当与招标有用期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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