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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5: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丢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6号,下称:6号布告)称,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出资所发作的丢失,在经承认的丢失发作年度,作为企业丢失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在本规则发布曾经,企业发作的没有处理的股权出资丢失,依照规则,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股权出资丢失不再有扣除限额
依据相关界说,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资本钱后的余额。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权出资丢失是有扣除限额的。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规则,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的所得税处理(三)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相关方针发作了改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则,企业发作的财物丢失,应在按税收规则实践承认或许实践发作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早或拖延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财物丢失未能在发作当年精确核算并如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追补承认在丢失发作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财物丢失发作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核算的多缴税额,应依照有关规则予以退税,或许抵顶企业当期应交税款。该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则,企业的股权(权益)出资当有确凿证据标明已构成财物丢失时,应扣除职责人和稳妥赔款、变价收入或可回收金额后,再承认发作的财物丢失。该方针的履行比较契合企业经营实践,简化了会计核算,减少了税收担负。
此次6号布告的出台,进一步清晰了一个要害信息,便是股权出资丢失,只需契合税法的要求,就能够独自作为一项费用丢失,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意味着原税法下关于出资(转让)丢失税前扣除的约束性规则现已无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尽管还没有直接废止,但与布告的内容抵触,因而企业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按布告的规则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出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约束。
股权出资丢失扣除在报表中怎么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中有关出资丢失扣除填写口径规则,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则,企业发作的出资(转让)丢失应按实践承认或发作的当期扣除,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关于长时间股权出资发作的丢失,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时间股权出资所得丢失”、“出资丢失补偿材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写。即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中第47行有出资转让、处置所得,数据来自附表十一长时间股权出资所得(丢失)明细表,通过报批的财产丢失能够直接填列在此行。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时间股权出资所得丢失”、“出资丢失补偿材料”的相关内容即原表式中榜首、二、三、四、五年的内容不再填写。
股权出资丢失扣除方针留意关键
结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有关规则,6号布告再次着重对权益性出资丢失一次性扣除时,但交税人在详细扣除时还需留意两个方面:一是尽管股权出资丢失不再受限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能够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求报税务机关批阅承认。由于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则,除企业自行核算扣除以外的财物丢失需经税务机关批阅后才干税前扣除。二是6号布告要求曾经年度剩下的股权出资丢失要在2010年度同时结算,对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存在的疑问进行了回答,即企业对发作的没有处理的股权出资丢失,必须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今后年度再呈现非当年的丢失不会给予扣除了。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发作长时间股权出资转让丢失1000万元,2009年度未补偿丢失100万元。即便企业当年完成的股权出资收益和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只要800万元不足以补偿该丢失,企业也不再需求向后结转,而是直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将丢失归集填写至附表三“交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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