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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不用再办理公证手续201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4:35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0号
为实在减轻纳税人担负,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产业切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育人或奉养人方法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则的,在处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供给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两边“赠与合同公证书”。【法客帝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则,“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产业切割;(二)无偿赠与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当直接抚育或许奉养责任的抚育人或许奉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逝世,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言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
本布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依照本布告规则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归于其他状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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