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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4:36
一起实行抗辩权(exceptiononadimpleticontrattus)又称不实行抗辩权或实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回绝实行自己的合同责任。一起实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归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用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款之完成和迫使他方实行合同。一起实行抗辩权准则是合同实行的重要准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令都确立了此项准则,我国新第60条也对此作了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未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实行中的一起实行抗辩权准则。由于合同法之规则过于准则,当时在该准则的了解和适用中,呈现了一些不合和许多疑难问题,比如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之间是否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怎么行使该抗辩权怎么约束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乱用该抗辩权何种状况下不适用该抗辩权等等。本文拟从一起实行抗辩权适用之构成要件下手说明什么条件下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以处理实践中所遇到的部分问题。
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则,在我国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有必要一起具有如下条件: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债款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实行债款或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实行是或许的.下面逐个剖析该适用之构成要件。
一起实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款”为要件,该要件应具有的要素有:双务合同、根据该双务合同发作的债款、对待给付联系,别离论述如下:
(一)、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责任,另一方担负对待给付责任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在学理上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一起实行抗辩权只能发作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不能行使此项权力,由于一起实行抗辩权发作的法令根底在于给授予对待给付之间的不行别离联系,学理上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根据我国新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别,以下几类合同中能够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买卖合同、租借合同、承包合同、运送合同、仓储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有偿委托合同、有息等。别的雇佣合同、保险合平等合同也能够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关于继续性供应合同,如供电、水、气、热力的合同,是否享有此抗辩权,观念不一致,但作者倾向于能够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由于该类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两边债款也存在牵连性。当一方当事人前一部分实行不符合约守时,另一方能够在后一部分实行中行使抗辩权。
(二)、根据同一双务合同所生债款债款。
能够建议一起实行抗辩者,有必要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发作的债款。假如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债款不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即便现实上有密切联系,也不能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
(三)、存在对待给付联系即互负债款。
互负债款是指两边所负债款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联系。当事人之间的实行和平等实行有必要具有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平等价值。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仅着重实行与对待实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联系,并不考虑实行性质及实践经济价值,但要求当事人遵从公正、等价准则。
(1)主给付责任与从给付责任。
在双务合同中,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连联系,能否适用一起实行抗辩权的问题。主给付责任,系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有必要具有的固有责任;从给付责任是根据诚实信用而发作,其意图在保证及促进满意债款人之给付利益,债款人能够诉请债款人实行。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方不实行主给付责任,另一方有权回绝实行自己债款,包含主给付责任和从给付责任;另一方面,一方单纯违背从给付责任,但现已实行了主给付责任,另一方不得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不过,假如从给付责任的实行与合同意图的完成具有密切联系时,应以为该从给付责任与对方的主给付责任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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