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3:53
合同胶葛案中能否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爱人列为一起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则为根据将合同胶葛案中签约当事人的爱人列为一起被告进行诉讼的景象,这样是否稳当呢?审判中应怎么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剖析和讨论。
合同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对签约当事人发生权力和责任,一般不触及案外人的权力和责任,由合同法进行标准和调整。运用合同法处理合同胶葛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清晰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责任,承认合同之债的承当者、承当规模、承当方法,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归于婚姻法的领域,它重视处理的是夫妻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对一方债款的承当及其与债款人的权力责任联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联系和保证债款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胶葛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爱人列为被告。但实际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怎么在审理这类胶葛中精确掌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维护债款人的利益,我以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区别对待。
一、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在申述时,该方的原夫妻联系依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爱人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款承认后,相对人能够另行申述承认该债款是否为对方夫妻一起债款。这样既保证了审判功率,也保证了债款人的利益。
二、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申述时,该方的夫妻联系已免除,能够将该方的爱人列为被告,在诉讼中同时处理合同债款的承当问题。也能够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款承认后,相对人再另行申述承认该债款是否为对方夫妻的一起债款。这样能够防止假离婚真逃债,有用维护债款人利益,保证合同的买卖安全。
三、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在申述时,签约人自己逝世,就应当将生计的签约方爱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承认合同债款。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以此条规则为根据将合同胶葛案中签约当事人的爱人列为一起被告进行诉讼的景象,这样是否稳当呢?审判中应怎么应对这类问题,值得剖析和讨论。
合同联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对签约当事人发生权力和责任,一般不触及案外人的权力和责任,由合同法进行标准和调整。运用合同法处理合同胶葛的侧重点应当是依法清晰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责任,承认合同之债的承当者、承当规模、承当方法,着重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归于婚姻法的领域,它重视处理的是夫妻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对一方债款的承当及其与债款人的权力责任联系,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夫妻财产联系和保证债款人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在处理合同胶葛案时,一般不应将签约一方当事人的爱人列为被告。但实际中这类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怎么在审理这类胶葛中精确掌握合同的相对性和更好的维护债款人的利益,我以为可分为以下几种状况区别对待。
一、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在申述时,该方的原夫妻联系依然存续时,不应将签约方的爱人列为被告。但在合同债款承认后,相对人能够另行申述承认该债款是否为对方夫妻一起债款。这样既保证了审判功率,也保证了债款人的利益。
二、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申述时,该方的夫妻联系已免除,能够将该方的爱人列为被告,在诉讼中同时处理合同债款的承当问题。也能够先将签约人列为被告,待合同债款承认后,相对人再另行申述承认该债款是否为对方夫妻的一起债款。这样能够防止假离婚真逃债,有用维护债款人利益,保证合同的买卖安全。
三、对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所签合同,假如相对人在申述时,签约人自己逝世,就应当将生计的签约方爱人列为被告进行诉讼,以承认合同债款。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规则: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应当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