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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8:42

    [案情]
    2003年9月21日早上6时许,江西省分宜县居民杨来英到分宜县中医院妇产科临产。杨来英在临产的过程中,因为胎儿巨大,双肩娩出困难,在医师采纳压头娩出右肩后,杨来英才得以于同日7时许生下女儿黄某(体重4.1公斤),但新生儿呈现右手骨折,右臂丛神经危害。为此,杨来英于2004年9月20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宜县中医院补偿黄孟银各种经济损失合计19535.50元。
    2004年5月28日正午,分宜县居民钟细珍因怀孕临产到分宜县幼保健院临产。同日晚上7时,钟细珍进入产房,晚上7时30分许生出女儿林易(体重4.1公斤)。因为胎儿属巨大儿,头娩出后,双肩娩出困难,所以医师压头旋转娩出左肩,胎儿娩出,呈现左锁骨骨折。为此,钟细珍于2004年9月10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宜县妇幼保健院补偿林易各种经济损失合计19086元。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起案子的原告都以为,事端的发作是因为医院在临产过程中没有采纳契合客观实践的临产办法,然后导致新生儿手骨折,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则,判令医院补偿自己的人身和精神损失
    两家医院则以为,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并没有违背医疗操作规程,新生儿发作的锁骨骨折系巨大胎儿易呈现的并发症,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彻底履行了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可谓尽心尽责,底子不存在差错更没有差错,故医院不该当承当职责,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不该适用《消法》,要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10月15日分宜法院托付新余市医学会对两案进行医疗事端技术鉴定。2004年12月1日新余市医学会别离出具鉴定书,均以为医院在临产助产过程中操作标准,新生儿呈现的锁骨骨折系巨大儿肩难产所形成的常见并发症,医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无差错,且新生儿锁骨骨折无需特别处理,现在已达临床愈合,愈后状况杰出,不会留下后遗症。因而,确定两起事端均不归于医疗事端。
    [审判]
    两起案子经分宜法院安排两起案子的两边当事人进行了调停,原、被告两边自愿达成了调停协议,别离由两被告一次性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和5000元。
    [分析]
    两起案子终究都以调停结案了,但环绕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维护法》的问题在该院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在我国卫生事业是国家实施必定福利方针的社会公益事业,医患联系不能等同于供给服务的经营者与承受服务的顾客之间的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则。他们与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持相同的定见,理由是:首要,医院属非盈利性组织,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经营者。医疗组织以治病救人为职责,其重视社会效益第一性,而不是以盈利为意图。其次,医疗行为是一种特别消费行为,不同于适用《消法》的一般消费行为。医疗行为是以医治为意图,具有高科技性、高风险性、高服务性和高职务性的“四高”特征,而一般消费行为是以消费为意图,如生意、运送等是以交给或运送物品为成果,两者有显着差异。再次,患者不是“顾客”。医疗收费履行政府指导价,该价格一般都低于实践成本,医师的工作道德和工作职责决议了患者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与医疗收费之间并非等价交换,假如将患者当作为“顾客”,付了多少钱就给多少等价的服务,终究遭到危害的必定是患者的利益。因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该当适用《消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现实日子中,“健康”早已成为人们最基本的日子要求,患者承受的有偿医疗服务便是为完成健康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虽然我国医院是不彻底以盈利为意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供给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求花钱才干享有医疗服务,医师、医院为患者供给的医疗服务彻底契合《消法》第二条规则的“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而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景象,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归于《消法》中所称的“产品”,医患之间的联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消费行为而矣。因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遭到《消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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