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30
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案子
2006年03月05日
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案子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一起出资建立某工贸公司制定《规章》。《规章》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名称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2、公司注册本钱人民币50万元,股东2人,陈某以钱银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本钱60%;某自然人以钱银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注册本钱40%。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办理私营经济城的江川公司代理。5月23日,陈某向江川公司交给现金50万元。江川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陈某”、“工贸公司验资款”等字样,并将50万元记入本单位《收入凭据》及《现金日记账》。5月29日,江川公司以告贷名义从本单位账户中划出50万元到工贸公司暂时账户;同日,该款转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交还验资款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帐户,金钱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交还陈某,陈某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某工贸公司陈某”。6月5日,经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建立。2000年9月,某自然人逝世。2001年10月8日,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上海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2002年2月21日,货运公司为与华运公司委托合同返还垫支款胶葛一案,向黄浦区法院申述。同年6月12日,黄浦区法院依法追加工贸公司为该案被告,并告诉某货运服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与诉讼。2003年1月27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定工贸公司应付出货运公司垫支的增值税款172582元,滞报金10150元,工贸公司应担负该案受理费6936.31元。该案判定已收效。尔后,货运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恳求实行,2003年5月13日,黄浦区法院向货运公司出具了债款文书,承认货运公司对工贸公司享有债款18668.31元,并间断了该案的实行。 2004年年头,货运公司向闵行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陈某对工贸公司债款承当连带偿付职责。闵行区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以公司产业独立承当职责。但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行为时,其应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是否彻底实行了出资职责。陈某将50万元交于江川公司后,江川公司从本单位帐户划出50万元进入工贸公司暂时账户。能够确定,该50万元是工贸公司的验资款。故在工贸公司建立时的注册资金50万元已到位。但是,依据法律规则,当新建立的公司验资完成后,股东应当将其认交的出资足额存入该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且股东在公司挂号后,不得抽回出资。但陈某又从江川公司取出现金50万元,且未将其应缴出资30万元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陈某此举已构成抽逃出资。陈某对其“已将出资投入工贸公司,且实践运营中的投入远大于注册资金”之辩称,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证明职责:1、虽工贸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实收本钱50万元”,2000年12月“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算计为:1968210.63元,但这仅是工贸公司本身的记载,短少原始凭据印证;2、依照有关现金办理的规则,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经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工贸公司从事的事务并非只能用现金进行结算,且从陈某供给的《解款单》单,以工贸公司名义发作的事务,付款方法多以现金或从陈某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不能印证这是实践运营对公司的投入;3、陈某所谓公司营运中“本钱足够”的辩称亦缺少挂号主管机关的承认。综上,虽然工贸公司建立时,股东陈某投入了资金,但该公司建立后,陈某却抽逃了出资,且尔后并未予以补足。工贸公司从事与实践实行才能不相适应的买卖活动,给公司债款人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结果,陈某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差错,理应对工贸公司欠货运公司的债款189668.31元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2006年03月05日
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案子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货运公司,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2000年5月初,陈某与某自然人就一起出资建立某工贸公司制定《规章》。《规章》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名称为某工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某;2、公司注册本钱人民币50万元,股东2人,陈某以钱银认缴出资额30万元,占注册本钱60%;某自然人以钱银认缴出资额20万元,占注册本钱40%。工贸公司验资及工商注册手续由办理私营经济城的江川公司代理。5月23日,陈某向江川公司交给现金50万元。江川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陈某”、“工贸公司验资款”等字样,并将50万元记入本单位《收入凭据》及《现金日记账》。5月29日,江川公司以告贷名义从本单位账户中划出50万元到工贸公司暂时账户;同日,该款转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以交还验资款名义将50万元划入江川公司帐户,金钱用图为“退款”。同年6月15日,江川公司将50万元交还陈某,陈某为此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江川公司退回的注册资金款现金50万元整“,落款为“某工贸公司陈某”。6月5日,经上海市工商局闵行分局核准,工贸公司建立。2000年9月,某自然人逝世。2001年10月8日,因工贸公司未申报年检,上海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该公司营业执照。 2002年2月21日,货运公司为与华运公司委托合同返还垫支款胶葛一案,向黄浦区法院申述。同年6月12日,黄浦区法院依法追加工贸公司为该案被告,并告诉某货运服务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与诉讼。2003年1月27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定工贸公司应付出货运公司垫支的增值税款172582元,滞报金10150元,工贸公司应担负该案受理费6936.31元。该案判定已收效。尔后,货运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恳求实行,2003年5月13日,黄浦区法院向货运公司出具了债款文书,承认货运公司对工贸公司享有债款18668.31元,并间断了该案的实行。 2004年年头,货运公司向闵行区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陈某对工贸公司债款承当连带偿付职责。闵行区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以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应以公司产业独立承当职责。但当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行为时,其应对公司债款承当相应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作为工贸公司的股东是否彻底实行了出资职责。陈某将50万元交于江川公司后,江川公司从本单位帐户划出50万元进入工贸公司暂时账户。能够确定,该50万元是工贸公司的验资款。故在工贸公司建立时的注册资金50万元已到位。但是,依据法律规则,当新建立的公司验资完成后,股东应当将其认交的出资足额存入该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账户,且股东在公司挂号后,不得抽回出资。但陈某又从江川公司取出现金50万元,且未将其应缴出资30万元存入工贸公司专用账户,陈某此举已构成抽逃出资。陈某对其“已将出资投入工贸公司,且实践运营中的投入远大于注册资金”之辩称,并没有尽到相应的证明职责:1、虽工贸公司财务报表记载“实收本钱50万元”,2000年12月“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算计为:1968210.63元,但这仅是工贸公司本身的记载,短少原始凭据印证;2、依照有关现金办理的规则,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经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工贸公司从事的事务并非只能用现金进行结算,且从陈某供给的《解款单》单,以工贸公司名义发作的事务,付款方法多以现金或从陈某个人账户中直接划出,不能印证这是实践运营对公司的投入;3、陈某所谓公司营运中“本钱足够”的辩称亦缺少挂号主管机关的承认。综上,虽然工贸公司建立时,股东陈某投入了资金,但该公司建立后,陈某却抽逃了出资,且尔后并未予以补足。工贸公司从事与实践实行才能不相适应的买卖活动,给公司债款人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结果,陈某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差错,理应对工贸公司欠货运公司的债款189668.31元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