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的案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1:33
案情
吴某不服县政府颁布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详细行政行为请求复方案:
某县A镇供销社始建于1956年,其时为了便利运营,建在吴氏家族祠堂前面的部分空位上。2005年某县A镇供销社改制后,经同意由县国土资源局掌管将经营用房土地和运用的空位进行揭露挂牌出让,杨某等5户居民获得了运用权,随后某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布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该县B乡土观吴氏族员知道后,以为供销社占用的土地是吴氏家族在A镇祠堂前的土地。遂以吴氏家族的代表名义,向该县的上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收到吴某等吴氏家族代表的行政复议请求后,经检查,以为吴某等人请求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复议请求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案子。该案在检查期间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是保持某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其主要观念是:吴某等人已然请求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上级政府作出保持县级政府详细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另一种定见是不予受理吴某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是:1.吴某等人所建议维护的权力是吴氏家族祠堂用地权。依据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姓氏家族祠堂不归于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运用权的维护,现在尚无法令依据;2.吴某等人的居住地不在A镇的吴氏家族祠堂所在地,而是在B乡,他们作为吴姓族员的代表建议其该姓族员的权力也无法令依据。姓氏在我国尚不归于任何安排,我国宪法规则,我国行使权力的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吴某等人虽说是我国公民,但他们代表的是吴姓氏族。吴姓氏族不归于行政管理的相对安排,他就没资历向行政机关建议维护其权力。3.家族祠堂已清晰不归于受法令维护的宗教场所,姓氏家族不归于法定的任何安排,假如复议机关作出保持或吊销某县政府颁布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就会形成政府认可了家族祠堂、姓氏家族的合法性,有违反法令的规则。故此,复议机关采用第二种定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
吴某不服县政府颁布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详细行政行为请求复方案:
某县A镇供销社始建于1956年,其时为了便利运营,建在吴氏家族祠堂前面的部分空位上。2005年某县A镇供销社改制后,经同意由县国土资源局掌管将经营用房土地和运用的空位进行揭露挂牌出让,杨某等5户居民获得了运用权,随后某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布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该县B乡土观吴氏族员知道后,以为供销社占用的土地是吴氏家族在A镇祠堂前的土地。遂以吴氏家族的代表名义,向该县的上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收到吴某等吴氏家族代表的行政复议请求后,经检查,以为吴某等人请求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
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复议请求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案子。该案在检查期间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是保持某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其主要观念是:吴某等人已然请求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上级政府作出保持县级政府详细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另一种定见是不予受理吴某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是:1.吴某等人所建议维护的权力是吴氏家族祠堂用地权。依据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姓氏家族祠堂不归于宗教活动场所,土地运用权的维护,现在尚无法令依据;2.吴某等人的居住地不在A镇的吴氏家族祠堂所在地,而是在B乡,他们作为吴姓族员的代表建议其该姓族员的权力也无法令依据。姓氏在我国尚不归于任何安排,我国宪法规则,我国行使权力的人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吴某等人虽说是我国公民,但他们代表的是吴姓氏族。吴姓氏族不归于行政管理的相对安排,他就没资历向行政机关建议维护其权力。3.家族祠堂已清晰不归于受法令维护的宗教场所,姓氏家族不归于法定的任何安排,假如复议机关作出保持或吊销某县政府颁布土地运用权证的行为,就会形成政府认可了家族祠堂、姓氏家族的合法性,有违反法令的规则。故此,复议机关采用第二种定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