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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后仍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3:33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1997-01-01收效日期:1997-01-01发布部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厦府办[1997]080号市地税局: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03号文悉。经市政府领导赞同,对履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则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工作开展费,征收方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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