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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国家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1:15
【案情】
补偿请求人李天顺,男,一九三九年出世,汉族,上蔡县供销出产公司退休干部,住上蔡县芦岗乡董寨村委第七乡民组。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补偿请求人李天顺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渎职罪、受贿罪刑事拘留,次日被拘捕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李天顺被上蔡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天顺不服向原驻马店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五月十六日,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实不清,裁决撤销原判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从头审理。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83)上法刑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李天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止。李天顺刑满释放后,向上蔡县人民法院及驻马店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均被驳回申述。李天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7)豫法刑再字8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诈骗罪判处李天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天顺仍不服持续申述。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进行处分不妥,李天顺申述有理,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则,宣告李天顺无罪。后李天顺屡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对其党籍、干部身份、作业问题进行妥善安置,但其被拘押服刑期间的薪酬、经济损失一向未予处理。并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上蔡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补偿。
【审判】
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补偿请求人李天顺被本院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是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是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其被拘押和服刑期间,以及被宣告无罪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施行之前,不适用《国家补偿法》进行补偿,于二○○二年一月三日作出不予补偿的决议。
补偿请求人李天顺又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补偿决议书不符合《国家补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补偿请求人李天顺被上蔡县人民法院错判有罪,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其被过错拘押等侵权的现实已获承认。但其被侵权的事项均发生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受案规模问题的批复》的规则,补偿请求人李天顺被侵略人身自由权和其他权益的事项,应由《国家补偿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适用《国家补偿法》。上蔡县人民法院(2003)上刑赔字第1号刑事补偿决议书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受案规模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则,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决议:保持上蔡县人民法院(2003)上刑赔字第1号刑事补偿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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