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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1:43
地役权是指运用别人土地以便有用的运用或运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力。地役权的发作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别人土地运用供给便当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施行必要的隶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力,能够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隶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拓荒路途。地役权人为隶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力所必需,不然不得施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地役权合同性质。
地役权合同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当之用的权力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消除而消除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除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担负上的不可分性
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运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运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可是房地产相邻权并不只是限于地役权,它还包含房产相邻权、环保相邻权等,因此其内容和规模远比地役权广泛、杂乱。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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