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2:15〔释义〕本条是关于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处刑规则。
本条所规则的内容,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已有规则。这次修订刑法,考虑到法令用语的准确性,将第二款关于“引起被害人逝世”的规则修改为“致使被害人逝世”。
婚姻自在,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施行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按照法令和自己的志愿决议成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与和强制。依据本条的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是指以暴力手法干与别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行为。这儿所规则的“暴力”,是指运用绑缚、吊打、禁锢、强抢等手法,使被干与者不能行使婚姻自在的权力。“暴力干与”是构本钱罪的主要特征,没有运用暴力的,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采纳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与被害人行使婚姻自在权力的,也不构本钱罪。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未形成被害人逝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关于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应怎么处分,本条第二款作了规则。这儿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逝世,主要是指行为人运用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违法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关于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致使被害人逝世的,按照本款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未致使被害人逝世的违法归于通知才处理的违法的规则。按照本款的规则,关于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逝世的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的才处理,关于被害人不指控的,司法机关不能自动受理,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假如被害人受强制或许威吓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
实践中应当留意以下问题:1.本条第二款规则的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行为人有必要是运用了暴力,假如干与行为未运用暴力,而是由于被害人自己心胸狭窄而轻生自杀或由于其他理由自杀的,不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对行为人在暴力干与婚姻自在过程中施行的成心伤害或杀戮行为,应当按成心伤害罪或许杀人罪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