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离岸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困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9:37跟着我国的吞并收买商场日趋活泼,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买卖也日益增多。股权受让目标能够分为两类:一为我国境内实体;二为其他外国投资者。笔者在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令实务中发现,当外国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在我国境外(离岸)发作,股权转让方的外国投资者从股权转让中获得了利益,我国的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收法令准则,对转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存在必定的困难。本文拟从法令视点简要地剖析这一问题并提出3点浅显的主张。
一、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涉外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之规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而有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都应当交纳20%的所得税。其间,所得的实践获益人为交税责任人,付出人为扣缴责任人。一起,涉外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进一步规则,外国投资者转让在我国境内的产业而获得的收益归于涉外所得税法所指的应税所得。
依据上述法令规则,若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权益转让别人,所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超越其原始股权出资额的,则该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就超越部分的所得向我国税务主管部门交纳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若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我国境内实体,将面对怎么以外汇方式将股权转让所得汇出我国国境的问题。依照涉外所得税法及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准则,我国实体是外国投资者的交税扣缴责任人,并且在股权转让所得汇出国境之前,我国实体有必要向外汇主管部门或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包含股权转让所得交税凭据在内的文件。这种外汇汇出前置完税检查准则能够在必定程度上确保外国投资者就其股权转让所得在我国实行交税责任。若外国投资者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在我国境外转让给另一外国投资者,则股权价款付出不牵涉外汇汇出问题,因而前述前置完税检查准则所承当的保证交税功用亦无法完成。
二、剖析
(一)征收离岸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困难
征收离岸股权转让所得税将面对以下困难:榜首,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在两个外国投资者于我国境外发作,依照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上述股权转让方及股权转让所触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无责任向我国税务主管部门陈述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因而,除非该外商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主意向我国税务主管部门陈述股权转让行为,税务主管部门一般难以知悉上述股权转让。第二,依照涉外所得税法,转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为所得税的交税责任人,受让股权并付出股权价款的外国投资者为所得税的扣缴责任人。但由于交税责任人及扣缴责任人均注册经营于我国境外,即便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得悉发作了离岸股权转让行为,要求扣缴责任人实行代为扣交交税责任或直接要求交税责任人交纳所得税均存在困难。
(二)离岸股权转让交纳所得税的法定责任
尽管就离岸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股权的外国投资者不负有交纳所得税的责任。这是由于,依照涉外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则,我国税务主管部门行使的税收统辖权为属地统辖权,只需外国投资者获得的收入源于我国,不管该等收入付出行为发作在我国境内或境外,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均有权向外国投资者就离岸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