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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2:40
案情:    2006年3月25日,吕某驾驭自行车与赵某驾驭的夏某一切的小客车相撞,吕某受伤。事端发作后,经交通队对事端职责进行承认,确定吕某负事端首要职责,赵某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吕某住院治疗69天,开销医疗费12 141.78元,其中夏某付出6000元,吕某自行付出6141.78元。后吕某将赵某、夏某及事端车辆投保的稳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补偿医疗费12 141.78元。    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稳妥公司在第三者稳妥的稳妥限额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夏某和赵某不承当补偿职责均无贰言。但关于怎样处理事端中夏某先行付出的6000元医疗费定见纷歧,首要有如下三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已然稳妥公司承当全额的补偿职责,则应当直接判定稳妥公司向吕某付出补偿金12 141.78元,关于夏某从前付出的医疗费,可由夏某另行向吕某建议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要求补偿医疗费12 141.78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由于其中有夏某代为付出的部分,关于这一部分,吕某无权提出要求。故法院只应对吕某自行付出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定稳妥公司给付医疗费6141.78元,夏某付出的部分可向稳妥公司追偿。    第三种定见以为,夏某垫支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吕某的补偿一起处理,即法官能够释明夏某提出反诉,判定中将两笔费用一起处理。    笔者拥护第三种定见。    分析:    一、依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相同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本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而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针便是完成诉讼功率。本案中,在实体上稳妥公司承当悉数补偿职责不存争议,但怎样个判法关于夏某来说却是联系严重。在法院直接判定稳妥公司给付吕某悉数医疗费,而要求夏某另行向吕某建议返还的状况下,夏某的困难就会接二连三。即吕某一旦行迹难寻便会使夏某接下来的申述和利益完成发作窘境。这可并不是什么杞人忧天,从法院现在面临的送达难和履行难来看,夏某的忧虑不无道理。若法院只判定稳妥公司给付吕某自行付出的费用,而要求夏某另行申述稳妥公司讨要垫支费用,这时利益完成虽有保证,但杂乱的诉讼程序仍是会使夏某精疲力竭。可见,对夏某来说上述两种状况皆不是最优成果。而关于法院来说,经过两场诉讼来处理一同胶葛,不只使案结事了成为空谈,诉讼功率也是大打折扣。可见,不管从应诉的视点,仍是审判的视点,前两种做法均不合理。依照第三种定见,经过辅导当事人行使反诉权,既能够有用处理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削减当事人诉累和节省司法资源,契合程序功率准则的实质要求。    二、车主经过反诉行使垫支费用的取回权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完成。尽管在投保第三者稳妥后,稳妥公司将成为损害补偿的终究职责人,但闯祸车辆车主(及车辆驾驭人)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的责任。车主拒不履行救助受害人的责任,不只会遭到品德的斥责,还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可是,倘若因救助受害人发作的垫支丢失不能回复,或是取回的本钱很大,便无疑会下降车主采纳救助办法的积极性,不利于受害人的维护。因而,应当在准则规划上鼓舞车主为救助受害人垫支有关费用。车主经过反诉行使垫支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削减了诉讼本钱,客观上有鼓舞车主施行救助行为的作用。尽管,要求车主另行建议垫支费用有利于受害人补偿案子的快速处理,但却可能在两次诉讼中发作两种不同的确定,导致实体上的不协调乃至过错。    三、释明车主行使反诉权并在判定稳妥公司给付受害人补偿金的一起判定受害人将车主垫支费用予以返还,具有可操作性。首要,在车主未自动提出反诉的状况下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具有法律依据。在有利于案子正确处理又不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发作置疑的状况下奉告当事人行使权力的途径契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规模。在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后,法官在奉告车主应诉的一起可问询车主垫支费用的状况,存在垫支费用的随之奉告车主是否反诉,车主反诉的,垫支费用予以处理;车主回绝反诉的,视为其抛弃对垫支费用的取回权。其日后再行申述的,不予受理。车主反诉中,可将稳妥公司作为第三人。判定中应判定稳妥公司向受害人悉数补偿,一起判定受害人向车主返还垫支费用。待到履行阶段,受害人作为申请人或车主作为申请人的,履行人应当告诉另一方,稳妥公司交给的补偿款可交给给受害人和车主,履行程序便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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