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4:18
发布部分: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清晰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位置和职责,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协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等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员工有权依法在本企业树立工会安排,展开工会活动。 第四条 企业工会是本企业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安排,是员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企业工会契合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依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六条 企业工会有必要遵宪法、法令、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搞好出产和经营管理。 相关法规: 第七条 企业应尊重本企业工会依法展开活动的权力,积极支撑工会的作业。 第二章 企业工会安排 第八条 在企业从事体力劳作或脑力劳作、以工资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我国员工(包含华裔、港澳、台湾员工)和外籍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都可以参加工会;员工参加工会,须由自己自愿请求,经工会小组评论通过,工会委员会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企业依据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工会委员会或推举安排员。 企业工会委员会依据作业需要可建立有关作业委员会,并按照员工散布状况树立分工会和工会小组。 第十条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应按我国工会规章规则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推举成果,应报上级工会同意,并报无锡市总工会存案。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经上级工会同意,可建立专员工会主席(委员)。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展开作业。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力与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力: (1)代表员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辅导和协助员工同企业签定个人劳作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2)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许联合管理机构评论企业展开规划、出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员工的定见和要求,对研究决定员工奖惩、工资准则、日子福利、劳作维护和稳妥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定见,获得工会的协作。 (3)监督企业履行劳作稳妥、劳作维护等法令、法规,依法维护员工的劳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4)按照劳作法令的有关规则,监督企业履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准则和度假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