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20:26
一、以境外立法例及其学说确认的标准并非仅有正确的标准
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的规矩,我国学者的观念不同。多数说以为,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都是将第三人对债款人享有直接的恳求权作为判别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准的,只要第三人关于债款人享有直接恳求权的合同,才算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4 条未赋予第三人直接恳求权,因此它规矩的合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仅仅一般的束己合同。[1]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有失偏颇。法国、德国等民法学说把第三人享有直接恳求权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素,无可厚非,因其立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是如此要求的,并明确地体现在要件构成上了。假设我国《合同法》关于此类合同彻底没有规矩,我国民法学说沿用法国、德国等民法的规矩及其学说来界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尚可了解,但在《合同法》对此现已有所规矩,仅仅没有彻底沿用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确认的要件构成,就确定《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乃至以为我国现行法没有承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有些果断,也显得作法自毙,弊大于利,说理性缺乏。试剖析如下:
榜首,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界定,至少存在着依语义剖析和沿用传统习气两条途径。
遵从前者,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断章取义,便是第三人从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联系中获得利益的合同,至于该利益的获得系第三人依据该合同约好而发生的直接恳求权及其行使,仍是第三人只享有给付受领权而无给付恳求权,仅仅是消沉被动地受领而无权主动地恳求,则在所不问。据此标准,《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合同就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准,归于一条法令答应的挑选途径。既然如此,除非有严重理由,例如,假设我国《合同法》第64 条所挑选的途径会发生较大的坏处,就不宜乃至不得否定这种挑选,非得以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形式作为判别标准不行。
第二,爱崇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奉行的标准,不供认我国《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该条规矩的合同,只能是束己合同,其间,有些是有名合同,有的则是无名合同。其道理在于,依照束己合同说,要么是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约好仅仅一个条款,要么是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约好现已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前者场合,它归于有名合同的一个条款,适用该有名合同的法令规矩,问题尚小;后者场合,它归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的法令适用非常复杂,充满了争议性和不确认性,处理胶葛的结果是否稳当没有掌握。
假如咱们换个思路,供认《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它供认了一种有名合同(当然,这种有名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由于它们分类的标准不同),便于法令适用。既然是有名合同,有必要具有自己的称号,该条规矩的合同怎么命名呢?恐怕除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他的称号都不恰当。
第三,爱崇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奉行的标准,不供认我国《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得把该条规矩的景象叫作依债款人的指令而实行的合同,或许爽性是一般的束己合同。不管何者,都会呈现这样的难题:尽管有时能够寻找到第三人受领债款人给付的依据,但有时则不能,然后不利于第三人。就此详细剖析如下:(1)假如将《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合同定性为一般的束己合同,它若为有名合同,天然没有关于第三人的活跃的拘束力,债款人依据此类合同向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并无受领该给付的合理依据,更无保有该给付的权能。在这种布景下,在债款人或许别人恳求返还该给付时,该第三人怎么对立?若为无名合同,恐怕得凭借类推适用的技能,而为了寻求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款人的给付的合理依据,还得类推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令标准,但是,依照否定《合同法》第64 条规矩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观念,我国现行法上又不存在这样的标准。巧妇怎么为无米之炊?再者,与其转弯抹角地准用,何况在我国现在还会空手而归,还不如供认《合同法》第64 条规矩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直接适用它,以便使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款人的给付。(2)假如把《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景象,套用依债款人的指令而实行的规矩,那么,在债款人和第三人之间,因债款人向第三人给付而消除了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场合,债款人无权建议非债清偿,在这点上与依照《合同法》第64 条的规矩处理的作用相同;但是,在债款人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好,该第三人和债款人均回绝受领的情况下,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并不消除,债款人有义务承受该第三人的返还;在债款人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好,该第三人没有贰言,但债款人却回绝受领的情况下,该第三人无权保有,债款人相同有义务承受该债款人及该第三人的返还。还有,依照依债款人指令实行说,债款人也或许有权要求该第三人返还,或许抵销,或许清偿其他债款。所有这些,都标明与依照《合同法》第64 条的规矩处理的作用不同。
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的规矩,我国学者的观念不同。多数说以为,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都是将第三人对债款人享有直接的恳求权作为判别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准的,只要第三人关于债款人享有直接恳求权的合同,才算作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4 条未赋予第三人直接恳求权,因此它规矩的合同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仅仅一般的束己合同。[1]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有失偏颇。法国、德国等民法学说把第三人享有直接恳求权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要素,无可厚非,因其立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是如此要求的,并明确地体现在要件构成上了。假设我国《合同法》关于此类合同彻底没有规矩,我国民法学说沿用法国、德国等民法的规矩及其学说来界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尚可了解,但在《合同法》对此现已有所规矩,仅仅没有彻底沿用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确认的要件构成,就确定《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不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乃至以为我国现行法没有承以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有些果断,也显得作法自毙,弊大于利,说理性缺乏。试剖析如下:
榜首,关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界定,至少存在着依语义剖析和沿用传统习气两条途径。
遵从前者,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断章取义,便是第三人从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联系中获得利益的合同,至于该利益的获得系第三人依据该合同约好而发生的直接恳求权及其行使,仍是第三人只享有给付受领权而无给付恳求权,仅仅是消沉被动地受领而无权主动地恳求,则在所不问。据此标准,《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合同就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准,归于一条法令答应的挑选途径。既然如此,除非有严重理由,例如,假设我国《合同法》第64 条所挑选的途径会发生较大的坏处,就不宜乃至不得否定这种挑选,非得以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形式作为判别标准不行。
第二,爱崇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奉行的标准,不供认我国《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该条规矩的合同,只能是束己合同,其间,有些是有名合同,有的则是无名合同。其道理在于,依照束己合同说,要么是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约好仅仅一个条款,要么是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的约好现已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前者场合,它归于有名合同的一个条款,适用该有名合同的法令规矩,问题尚小;后者场合,它归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的法令适用非常复杂,充满了争议性和不确认性,处理胶葛的结果是否稳当没有掌握。
假如咱们换个思路,供认《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意味着它供认了一种有名合同(当然,这种有名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等有名合同,由于它们分类的标准不同),便于法令适用。既然是有名合同,有必要具有自己的称号,该条规矩的合同怎么命名呢?恐怕除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其他的称号都不恰当。
第三,爱崇法国、德国等国家或许区域的民法所奉行的标准,不供认我国《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得把该条规矩的景象叫作依债款人的指令而实行的合同,或许爽性是一般的束己合同。不管何者,都会呈现这样的难题:尽管有时能够寻找到第三人受领债款人给付的依据,但有时则不能,然后不利于第三人。就此详细剖析如下:(1)假如将《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合同定性为一般的束己合同,它若为有名合同,天然没有关于第三人的活跃的拘束力,债款人依据此类合同向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并无受领该给付的合理依据,更无保有该给付的权能。在这种布景下,在债款人或许别人恳求返还该给付时,该第三人怎么对立?若为无名合同,恐怕得凭借类推适用的技能,而为了寻求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款人的给付的合理依据,还得类推适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令标准,但是,依照否定《合同法》第64 条规矩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观念,我国现行法上又不存在这样的标准。巧妇怎么为无米之炊?再者,与其转弯抹角地准用,何况在我国现在还会空手而归,还不如供认《合同法》第64 条规矩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直接适用它,以便使第三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款人的给付。(2)假如把《合同法》第64 条规矩的景象,套用依债款人的指令而实行的规矩,那么,在债款人和第三人之间,因债款人向第三人给付而消除了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场合,债款人无权建议非债清偿,在这点上与依照《合同法》第64 条的规矩处理的作用相同;但是,在债款人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好,该第三人和债款人均回绝受领的情况下,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联系并不消除,债款人有义务承受该第三人的返还;在债款人向第三人所为的给付不符合约好,该第三人没有贰言,但债款人却回绝受领的情况下,该第三人无权保有,债款人相同有义务承受该债款人及该第三人的返还。还有,依照依债款人指令实行说,债款人也或许有权要求该第三人返还,或许抵销,或许清偿其他债款。所有这些,都标明与依照《合同法》第64 条的规矩处理的作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