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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3:11
差错相抵,是指就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法院依职权,按必定的规范减轻或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然后到达公正合理分配职责的意图。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看,差错相抵不只适用于以差错职责为归责准则的侵权范畴,还适用于以无差错职责为归责准则的侵权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的了解与适用》也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第2项亦明确规则了作为高度风险作业之一的机动车致人危害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可是,在无差错范畴适用差错相抵准则,应有一个约束。无差错准则的建立,是由于经济高度开展带来的许多无法防备的高度风险的成果,建立无差错职责准则,是着重对弱者利益的维护,完成社会公正。如果在无差错范畴对差错相抵不加约束,则与差错职责几无差异。对差错相抵的约束分为二方面,一是关于受害人的差错,应了解为重大差错,一般性的差错不能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二是关于侵害人成心或有重大差错致人危害的,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可是,在侵害人成心或有重大差错致人危害的,受害人亦有重大差错的情况下,是否能减轻或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在此情况下,亦不能减轻或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由于加害人在成心或重大差错的情况下,危害成果已是加害人寻求的必然成果,纵使受害人因疏于对本身安全的留意,致危害成果的发作,但在加害人的成心情况下,受害人即便谨慎从事,亦已无法防止危害成果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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