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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7:13

  关于海口电动车处理方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处理方法
  发布时刻:2015-12-1011:53:26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赞同依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赞同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处理方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处理,保证路途交通安全、疏通、有序,维护路途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等法令、法规的规矩,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出产、出售、挂号、通行和停放处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佐动力,具有两个车轮,能完成人力骑行、电动或许电助动功用的特种自行车。
  契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能条件(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归于非机动车。其规划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越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分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功能、外形尺寸等应当契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国家规范如有批改,应当契合新的规范。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的领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与经济建造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电动自行车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
  海口质量技能监督处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担任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处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担任电动自行车出售市场的监督处理。
  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担任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回处置的监督处理。
  规划、交通、建造、价格、财务、园林美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处理的相关作业。
  第五条出产、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契合国家规范。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录处理。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出售挂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制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和上路途行进。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矩,获得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发布的行进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路途行进。国家和本省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驾驭电动自行车应当恪守法令、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矩。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出产、出售和在路途上驾驭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许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总称超支电动自行车),国家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对本方法实施前购买的超支电动自行车实施暂时通行答应,暂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核算。
  对实施暂时通行答应的超支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矩处理。国家、本省和本方法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实施高档中等教育的校园、电动自行车出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驭电动自行车常识和通行规矩的宣扬教育,进步电动自行车驾驭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出产、出售和挂号处理
  第八条质监部分、工商部分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出产、出售市场的监管,树立定时、不定时查看准则,及时查办出产、出售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出产、出售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均可向质监部分、工商部分告发或许投诉,质监部分、工商部分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方法发布后60日内,质监部分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分,将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发布电动自行车的出产厂家、产品品种、品牌、类型等。对《目录作出批改的,应当从头发布。归入《目录处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质监部分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分及时发布《目录中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去。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求在本市出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分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请求,并依照规矩提交有关出产答应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画、相关技能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出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方法发布后15个作业日内提出请求。
  质监部分应当对请求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对。对规划最高时速、制动功能、整车分量、外形尺寸等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作业日内告诉请求人。
  电动自行车出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贰言的,能够向质监部分提出。质监部分应当寻求相关部分的定见,在10个作业日内答复贰言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出售商应当树立进货、出售台账,并验明所出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分量)、规划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保证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契合国家规范要求。
  电动自行车出售商应当在出售场所明显方位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顾客免费供给《目录查询。
  本方法实施后,出售商出售超支电动自行车或许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顾客购买的车辆不能挂号上牌的,顾客有权要求退货或许替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撤除或许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设备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上设备音响、高音喇叭等发作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组装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驾驭违法改装、组装的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依照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出售商应当供给废旧电池替换、收回服务,依照规矩树立台账,并将搜集的废旧电池交由出产企业收回运用或许托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会集处置。
  第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本方法实施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车辆注册挂号。请求注册挂号,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车辆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据;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矩的车辆其他注册挂号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受理车辆注册挂号请求后,除核实前款规矩的资料外,还应当逐个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能参数,参数与《目录共同的,处理注册挂号。参数与《目录不共同的,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予处理注册挂号,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奉告质监部分和工商部分。
  质监部分和工商部分对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奉告的参数与《目录不共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处理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时,能够对请求人进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宣扬教育。
  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实施总量操控准则。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等状况,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拟定详细方法,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市实施电动自行车查验准则,由有关部分对出售和上路途行进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契合国家规范、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载、是否有严峻安全隐患进行查验。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矩,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依照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本方法实施前购买的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暂时通行答应,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参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矩挂号,获得暂时通行号牌和行进证后,方可上路途行进。
  超支电动自行车的暂时通行答应期限届满,暂时通行号牌和行进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予以刊出。
  鼓舞电动自行车出产企业、出售商,选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法收回超支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变造、转借、移用、涂抹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进证。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进证灭失、丢掉或许损坏的,车辆一切人应当持自己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交验车辆请求换领或许补领。
  第二十条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改动车身色彩,替换车身、车架,或许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车辆一切人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提交下列资料,交验车辆,请求改变挂号:
  (一)车辆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进证;
  (三)归于因质量问题替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出产企业或许经销商供给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一切权发作搬运的,现车辆一切人应当在车辆交给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提交下列资料,交验车辆,请求搬运挂号:
  (一)原车辆一切人和现车辆一切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进证或许暂时通行号牌、行进证;
  (三)车辆一切权搬运的有关证明、凭据。
  第二十二条对契合规矩条件的换领或许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行进证和改变挂号、搬运挂号的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2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作业日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三条现已注册挂号的电动自行车、获得暂时通行答应的超支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一切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刊出挂号:
  (一)车辆灭失或许因为损坏不再运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刊出挂号的景象。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在规矩的期限内请求处理挂号的,免收号牌和行进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和超支电动自行车的暂时通行号牌、行进证的款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矩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二十五条鼓舞电动自行车挂号人和驾驭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稳妥。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处理注册挂号时,应当宣扬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
  第三章通行保证与通行规矩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将非机动车路途建造归入城乡建造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路途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路途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安排有关部分科学划设。
  建造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便利电动自行车推广经过的设备、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渐添加便利电动自行车推广经过的设备、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契合国家规范,满意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路途右侧边际,划设非机动车行进规模引导线。引导线的款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设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划设非机动车道时,能够依据实践状况配套建造非机动车泊车场和泊车泊位。
  鼓舞单位和个人运用其运营、运用的场所建造非机动车泊车场和泊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供给无偿服务,或许依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分核定的规范供给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园林美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泊车场和泊车泊位的美化作业,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供给舒适环境。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安闲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许非机动车泊车泊位。
  需求暂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处理部分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赞同后赞同,并应当采纳办法保证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疏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停放,法令、法规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的详细状况,能够约束或许制止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在必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电动自行车采纳约束或许制止通行办法,应当采纳举行听证会或许论证会等方法听取相关方面定见后决议。但暂时约束或许制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景象在外。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电动自行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处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驾驭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载。
  第三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应当在路途右侧非机动车行进规模引导线内行进。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能够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进,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敏捷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制止驾驭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在路途上逆向行进。
  第三十五条驾驭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恪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恪守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六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路段,驾驭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下车推广横过机动车道。
  内行人和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驭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恪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许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路途口外泊车让行。
  第三十七条在路途上驾驭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恪守下列规矩:
  (一)驾驭人应当承受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安排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宣扬教育;
  (二)驾驭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驭人应当随车携带行进证;
  (四)不得成心遮挡、污损或许不依照规矩设备号牌;
  (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越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进规模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越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饮酒后驾驭;
  (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越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驭人后方正向骑坐;
  (八)载物高度从地上算起不得超越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驭人和乘坐人应当佩带安全头盔;
  (十)其他非机动车通行处理的规矩。
  第三十八条制止运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送。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支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指定地址有序停放,不得阻挠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条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依照本方法的规矩处分;本方法未作处分规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海南省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分规矩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矩处分。
  本方法规矩的处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决议;本方法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对违法驾驭人实施行政处分时,能够进行法制宣扬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载没有承受处理的,责令其同时承受处理。
  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有关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方法第五条规矩,电动自行车未获得行进证和号牌上路途行进的,处4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矩,出产、出售超支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出售车辆(包含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依法撤消出产答应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分查办出产、出售超支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能够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六条规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的,依照下列规矩处以罚款:
  (一)驾驭本方法实施后购买或许暂时通行答应期限届满的超支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驭本方法实施前购买未获得暂时通行答应的超支电动自行车上路途行进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矩,电动自行车出售商未树立进货、出售台账的,由工商部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矩的,由工商部分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出产企业、出售商、修理运营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矩的,由质监、工商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设备。
  运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矩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设备。
  第四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出售商未依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矩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依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分依法指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矩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出售商承当。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规矩,假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的,处200元罚款;假造、变造超支电动自行车暂时通行号牌、行进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规矩,转借、移用、涂抹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移用、涂抹或许运用假造、变造超支电动自行车暂时通行号牌、行进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在约束或许制止通行的路途行进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在机动车道内行进的,或许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超出非机动车行进规模引导线行进的,处200元罚款;驾驭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途上超出非机动车行进规模引导线行进的,处20元罚款。
  违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许没有区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途上逆向行进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矩,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不恪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许违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驾驭电动自行车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矩的,处20元罚款;违背第(三)、(四)、(六)、(七)、(九)项规矩的,处40元罚款。
  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矩的,处100元罚款;违背第(三)、(八)、(九)项规矩的,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八条规矩,运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九条规矩,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未依照规矩地址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能够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支电动自行车能够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许上级主管部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形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未依照规矩编制《目录的;
  (二)未依照规矩拟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依照规矩对电动自行车出产、出售市场进行查看的;
  (四)对不契合条件的车辆处理号牌、行进证的;
  (五)未在规矩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进证申领、换领、补领、改变挂号、搬运挂号等作业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办,或许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背本方法规矩的景象。
  第五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查办违背本方法规矩的行为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据,奉告违法行为人在规矩期限内到有关部分承受处理:
  (一)驾驭的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驭人回绝承受罚款处分的;
  (三)运用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送的;
  (四)超支电动自行车驾驭人被处以罚款处分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矩期限内承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分应当当即交还车辆;逾期不承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处理。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方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含作业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所称的来历凭据是指法院判定、裁定判决以及车辆出售、典当、拍卖、奉送、奖赏(包含抽奖)等证明资料。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详细使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担任解说。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处理方法的决议
  发布时刻:2015-12-1011:53:53
  (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赞同)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处理方法作如下批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款。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批改为:“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矩,获得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发布的行进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路途行进。国家和本省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批改为:“本方法发布后60日内,质监部分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分,将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发布电动自行车的出产厂家、产品品种、品牌、类型等。对《目录作出批改的,应当从头发布。归入《目录处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质监部分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分及时发布《目录中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去。”
  四、第十二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驾驭违法改装、组装的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依照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处分。”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添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市人民政府规矩的车辆其他注册挂号证明。”
  第二款批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受理车辆注册挂号请求后,除核实前款规矩的资料外,还应当逐个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能参数,参数与《目录共同的,处理注册挂号。参数与《目录不共同的,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不予处理注册挂号,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奉告质监部分和工商部分。”
  添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质监部分和工商部分对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奉告的参数与《目录不共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处理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时,能够对请求人进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宣扬教育。”
  六、添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挂号实施总量操控准则。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路途和交通流量等状况,依照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拟定详细方法,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
  八、将第十六条批改为:“本市实施电动自行车查验准则,由有关部分对出售和上路途行进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契合国家规范、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载、是否有严峻安全隐患进行查验。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矩,向社会发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契合国家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依照超支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理和处分。”
  九、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鼓舞电动自行车挂号人和驾驭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稳妥。
  “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处理注册挂号时,应当宣扬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批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安闲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许非机动车泊车泊位。”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树立电动自行车路途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处理体系,对电动自行车驾驭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载。”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驾驭人应当承受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安排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宣扬教育”。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批改为:“(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越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驭人后方正向骑坐”。
  添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驾驭人和乘坐人应当佩带安全头盔”。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批改为:“本方法规矩的处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决议;本方法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在对违法驾驭人实施行政处分时,能够进行法制宣扬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载没有承受处理的,责令其同时承受处理。”
  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批改为:“驾驭电动自行车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矩的,处20元罚款;违背第(三)、(四)、(六)、(七)、(九)项规矩的,处40元罚款。
  “驾驭超支电动自行车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七条(二)、(四)、(五)、(六)、(七)项规矩的,处100元罚款;违背第(三)、(八)、(九)项规矩的,处50元罚款。”
  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批改为:“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九条规矩,电动自行车、超支电动自行车未依照规矩地址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能够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支电动自行车能够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此外,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处理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批改,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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