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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完善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2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草案)》对劳作合同的缔结、合同的胶葛处理和停止等方面,可谓拟定得十分齐备。但关于劳作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却规则得过于准则简略,仅见之于草案第50条:“劳作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且所根据遵从的劳作法等相关规则,又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保证劳作合同胶葛处理的效果,如根据劳作法第82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裁定判决一般应在收到裁定请求的六十日内作出”,第83条:“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劳作争议的处理期限,依裁定方法处理,理论上最长需4个月的时刻,若经过诉讼方法处理,则更是本钱昂扬,既费时又费钱更吃力,这不管关于用人单位仍是关于劳作者个人简直都是很难以承受的。如一些建筑工程,由于作业性质,需求常常改换作业地址,或许这个月还在甲地,下月就或许转到乙地,一旦发作劳作胶葛,让两边停下作业、坐吃山空地在原地等候裁定或诉讼处理胶葛,是十分不实在际的。且劳作争议即便经过劳作部分裁定处理,但由于用人单位歹意拒绝履行等原因,劳作者仍有维权不能之或许。这便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劳作者往往更多甘愿借助于向公安机关等部分寻求调停处理,乃至经过拘留资产、绑架人质等极点手法以达处理之意图,而不肯请求裁定或提起诉讼以求处理劳作争议的原因。
因而,劳作合同立法应对劳作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如规则缩短劳作裁定判决时限,清晰劳作行政主管部分必定极限的强制履行权,赋予劳作者请求人民法院先予履行和强制履行权,等。以到达使劳作争议胶葛得到及时、合理处理意图,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沛、有用的救助。
总归,只要拟定完善的法令并实在得到遵从和履行,不使法令救助沦为“法令白条”,劳作合同法才干真实到达定纷止争、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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