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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8:45
一般取回权有什么特征?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的标的物应该是不归于债务人一切的产业,或许是债务人从来就没有对此产业获得过一切权的产业,或许是其曾经是该产业的一切权人,但后来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了一切权的产业。
(2)取回权的根底权力是一切权或许他物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作根据只能是物权联系,而不能是债务联系。只要一切权人或许其他物权人按照物上返还恳求权才干提出取回恳求。取回权的根底权力最为常见的是一切权。也就说,在管理人所占有的产业中,归于别人一切的产业,如因为租借、假贷、承包等原因而被债务人所占有,当一切权人于合同停止后恳求返还的状况,是最典型的取回权。
(3)取回权是不以破产清算程序行使的权力。尽管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需求经过破产管理人来进行,但这决不意味着取回权人需求经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行使取回权。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乃是取回自己的产业,因而不需求按照破产程序申报,也不需求等候破产产业的变价和分配,而是能够直接向破产管理人建议,直接从破产管理人操控的产业中取回。
取回权的行使并不以诉讼为必要。可是假如管理人否定取回权的存在,或许对取回权的根底权力存在贰言,这时取回权人能够向受理破产恳求的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其权力。
假如取回权人并没有向管理人建议取回权,那么假如破产管理人现已知道该产业的归属,能够告诉权力人前来取回。假如告诉后对方不予回应,或许管理人无法查清该产业的归属,无法告诉的,管理人应当将该产业提存,并陈述受理该破产恳求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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