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9:45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许当事人两边约好,由一方在合同缔结时或缔结后、实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依据定金的功用可分为:违约好金、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解约好金。商品房生意过程中,一般由购房者向房产商交纳定金,这种定金多是为了担保合同的缔结,所以称立约好金。
商品房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生意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生意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