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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3:21

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免除劳作合同案
原告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佛檀公司)从事总务作业。后来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2000年6月5日,原告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被告处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200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免除劳作合同通知书》,宣告自2005年8月31日起与原告免除劳作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作业期间月平均薪酬为2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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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原告王某向胶州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恳求:一、由被告付出原告赔偿金6l680元;二、付出因被告提出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l0280元;三、付出违约金77100元;四、裁定费由被告担负。该裁定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胶劳仲案字(2005)第l61号判定书,判定:一、被告于判定书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205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裁定恳求;三、裁定费3764元,由原告承当3308元,被告承当456元。原告不服该判定诉至法院。2006年1月26日,被告付出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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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以为,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原告下达了《免除(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清晰写明被告决议自2005年8月31日起免除(停止)与原告签定的5年劳作合同,违背两边所签劳作合同的约好,应按劳作法第二十八条、《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十条的规则付出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l0280元(20560元的50%)。裁定判定后,原告起诉前,被告已付出原告经济补偿金,现原告建议额定经济补偿金10280元,法院予以支撑。原审法院据此判定:一、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原告王某额定经济补偿金10280元;二、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给原告王某裁定费684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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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王某上诉恳求佛檀公司付出其因担任工会主席期间被免除劳作合同的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佛檀公司上诉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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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以为,依照法律规则,工会主席建议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应当是以其参与工会活动或实行工会法规则的责任而被免除劳作合同为条件,而王某与佛檀公司免除劳作合同是因佛檀公司以为两边合同期满不再与王某续签劳作合同所造成的。因而,王某恳求法院支撑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则,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除法定事由外不能私行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2005年9月1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停止,但佛檀公司仍未举办换届选举,王某作为工会主席仍在任期内,佛檀公司在2005年8月29日作出的《免除(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无论是免除劳作合同,仍是停止劳作合同,均不契合工会法的有关规则,故佛檀公司应当向王某付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定经济补偿金。综上,原判并无不当,两边的上诉理由均不充沛,两边的上诉恳求,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撑。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字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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