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的违约赔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7:12案情简介:2001年3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一份租借协议,约好:原告将坐落佛山市某昌盛路段的自有商铺一间出租给被告张某运用租借期限自2001年2月19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3200元;被告需交纳租借按金6300元于原告,该按金原告将于合同期满三日内交还,但如被告违约,原告将有权没收该按金。之后,被告将所租商铺用于运营皮具生意,店肆招牌为“某某皮具行”。2003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的老公即被告李某就续租该商铺事宜签定一份租借协议,约好:续租期限一年,自2003年11月30日起至2004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3400元。一起约好:被告张某于上期交纳的6300元租借按金持续保存于原告处,原告将在租借期满被告搬出三日内涵扣除水电等费用后如数交还。该协议其他条款与2001年3月8日租借协议根本相同。之后,被告依然将所租商铺用于运营皮具生意,店肆招牌仍为“某某皮具行”,持牌人依然为被告张某。2004年10月28日,原告因与某袋业有限公司(下称袋业公司)签定《协作协议》,约好:原告供给坐落佛山市某路的自有商铺作为运营场所,一起开办工艺袋专卖店,原告应在2004年12月3日前开铺出售,如有延误,每日付出违约金500元,延误达30天,袋业公司有权免除协议。之后,原告告诉两被告,合同租借期届满之日后将回收商铺自用。两被告接到告诉后,尽管表明要求续租,但被原告所回绝。因为新年行将来临,新年前后是皮具的出售旺季,两被告在续租要求遭到回绝后,屡次向原告表明,被告将回绝依约交还商铺。原告遂于2004年11月10日托付律师以书面方法再次告诉被告,续租期满后原告回收商铺自用,要求被告于续租期满日实行租借协议清场交还商铺给原告。可是两被告一向不予理睬,续租期限届满后,依然无理强占原告的商铺,歹意拒不交还。两被告回绝交还舱位,使原告无法和袋业公司协作开办工艺袋专卖店,使原告不得不向袋业公司每日付出违约金500元。2004年12月6日,原告遂托付律师向法院申述,要求:1、判令被告立行将商铺清场后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清场后交还给原告之日租金丢失670元(暂计申述至之日);3、判令被告补偿因违约形成原告从2004年12月4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清场后交还给原告之日的经济丢失1500元(每日500元,暂计申述至之日)。4、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因为申述后,被告依然一向回绝交还舱位,而案子审理期限又长达几个月,原告不得不依照《协作协议》的约好向袋业公司付出了违约金15000元。故原告后将第3项诉讼恳求增加为:判令被告补偿因违约形成原告从2004年12月4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清场后交还给原告之日的经济丢失15000元。被告答辩称,原告恳求被告补偿因违约形成原告从2004年12月4日起至被告将上述商铺清场后交还给原告之日的经济丢失每日500元无法律根据,其向别人付出违约金的行为是归于另一法律关系,对本案不发生约束力,该丢失超越了被告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该租借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补偿原告向袋业公司付出延误开铺的违约金15000元?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三条榜首款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该条款是对丢失补偿的计算方法的规则,表现了我国合同法对补偿违约职责的根本情绪。我国合同法的违约丢失补偿一般只是限于产业丢失。根据大陆法系的观念,违约形成的产业丢失有消沉丢失和活跃丢失两种。所谓活跃丢失,是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削减的现象,我国民法理论叫作直接丢失。所谓消沉丢失,是指本能够获得的利益因违约行为而未获取的现象,又称可得的利益丢失,我国民法理论叫作直接丢失。而丢失补偿的界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给权力方形成产业上的丢失时,根据法律规则,违约方以其产业补偿对方遭受的产业丢失的一种违约职责方式。丢失补偿的构成要件有三项:1、必须有违约行为;2、受害人必须有丢失;3、违约行为与丢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丢失补偿的规模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丢失补偿的规模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即既包含直接丢失,又包含直接丢失。关于丢失补偿的极限,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可预见理论作为约束补偿职责的根据,即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