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开处方造成损害 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21:58
【案情】林某的左耳患有神经性耳鸣已达24年之久,2009年4月24日在报纸上看到一偏方并将其抄下,到一大药房坐诊医生韩某处咨询,韩某看过之后说可以服用,并开具处方,林某在该药房买了两剂药回家之后,于当晚服下该药,过了大约3小时,林某呈现吐逆血水的现象,经医院抢救后出院,开支医疗费两万余元。林某以为,服用了药房的汤剂是构成此次住院的原因,要求药房补偿其医药丢失,遂向法院申述。【不合】药房开处方构成危害,举证责任该由谁承当?一种观念以为,该案归于医患胶葛,举证责任应该由大药房来承当。本案中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从事药品运营的企事业法人,雇请的坐诊医生也持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而且他又向患者开具了处方,患者在片面上有理由以为这种开具处方的行为是一种治疗行为,因而两边由此发生的胶葛归于医患胶葛。另一种观念以为,该案不归于医患胶葛,举证责任应该按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进行分配。医疗联系是指医疗组织与患者之间构成的因医疗活动而发生的权利责任联系,医患联系中的医方是指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包含医疗组织的管理人员,患者是承受治疗的患者。本案中的大药房尽管具有法人资质,可是它具有的仅仅只是药品运营的答应,而非咱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医疗组织,不应对其做扩展解说。因而本案不归于医患胶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责任供给依据。本案中原告林某应该对药品与危害成果的因果联系承当举证责任。【管析】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医患胶葛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防备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组织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供给医疗服务或实行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时存在差错,构成实践危害成果,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两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现实知道不同、彼此争论、各执己见的景象。本案中大药房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坐诊医生也持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一起他又向患者开具了处方,应该是一种治疗行为,患者也有理由以为该大药房可以也可以承当看病责任,因而两边由此发生的胶葛归于医患胶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因而,大药房应该对其的医疗行为与林某的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承当举证责任。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