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2:23
发布部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已于2001年4月28日发布实施。为正确习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审理好婚姻案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辅导定见: 一、关于程序问题 1.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好坏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款所称的“婚姻”是指挂号婚姻;前款所称的“好坏关系人”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未成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其他监护人。 2.人民法院在审理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时,恳求人为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能够依据其诉讼恳求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子女等问题作出判定;恳求人为好坏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产业、子女等问题,不予处理,奉告其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申述处理。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产业时,应当征求其合法爱人的定见,该爱人能够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第 十条规则的无效婚姻景象的,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第 十二条的规则,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5.当事人以受诈骗、拐骗、包揽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吊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好坏关系人以当事人受钳制为由恳求吊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爱人实施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间断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奉告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 四十三条规则找有关部分处理。 7.当事人离婚时,未直接抚育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定书或调解书确认对子女的探望权力,离婚后,该男方或女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行使探望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男方或女方现已人民法院的判定书或调解书确认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力,其间一方因有《婚姻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事由,需求间断其探望子女权力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履行程序的有关规则,恳求人民法院裁决间断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力。 9.当事人以《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则,对与自己爱人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许以自己爱人和第三者为一起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者承当损害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婚问题 10.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婚姻法》实施后申述到人民法院恳求离婚的,别离以下列不同状况处理: (1)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一条规则处理; (2)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二条规则处理; (3)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的告诉》处理,即“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