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自书遗嘱继承形式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2:13这样的遗言方式无效
案情简介:
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育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赵忠槐再婚。赵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向和他奶奶日子。再婚前,赵忠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姓名是赵忠槐。此房系赵忠槐和田红一起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赵忠槐和田红签定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两边一起一切,按出资比例确认比例;二、该房赵忠槐出资24万元,田红出资36万元;三、两边均逝世后该房由田一承继。”2008年9月17日,田红因车祸丧生。2008年10月15日,我署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申述,要求承继该房40%的比例。
律师剖析:
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律规则,归于合法有用的。该房虽在赵忠槐名下,但归于夫妻一起财产,按出资比例赵忠槐占40%的比例,田红占60%的比例。
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依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而该条却规则两边均逝世后才承继违背法律规则;
2、该条款掠夺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承继比例;
3、该条归于遗言,方式上归于自书遗言。但缺少自书遗言的要害方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言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
最终,法院采用了我的定见,判定依照法定承承继继,田清和田楠依法享有40%的承继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