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8:08凡是权力,都具有必定的相对性,网络著作权亦然。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文化事业的开展,著作权法担当着维护作者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进步著作权人创造积极性的重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理应对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进行必定程度的约束。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供给一个抗辩机制,正是著作权约束的方法之一。笔者以为,合理运用、法定答应、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抗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运用
所谓合理运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令答应别人自在运用著作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赞同,也不用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的景象。[1]著作的合理运用准则是著作权法开展的必定要求,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的需求,一起也是法令对个人私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体现。合理运用作为一种对著作权进行约束的法令准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遍及认可。《伯尔尼条约》第9条第二款、第10条对同盟国之间的著作权的合理运用准则做出了规则。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将著作权合理运用概括为十二种景象。美国版权规律明确规则了判别合理运用的四个规范:(1)运用的意图和性质非用于商业用途;(2)著作权著作的性质要有首创的内容;(3)所引证的数量不能构成著作的本质内容;(4)这种引证不能对版权著作的经济性质做出晦气影响。[2]
网络著作的运用可概括为三种详细的体现:一是传统著作在网络上的运用;二是网络著作以传统方法运用;三是网络著作在网络上的运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运用与传统著作权合理运用并没有本质不同,其主要特征在于:运用对象是现已宣布的著作;运用的度体现为量的“合理”性;指明所运用的著作名称、作者及该著作的来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结合我国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维护法令》第6条的规则,咱们可以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运用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景象: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经过互联网向大众供给的著作中恰当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为报导时事新闻,在经过互联网向大众供给的著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经过互联网向少数教育、科研人员供给少数现已宣布的著作;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经过互联网向大众供给现已宣布的著作;将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经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少数民族供给;不以盈利为意图,以瞎子可以感知的共同方法向瞎子供给现已宣布的文字著作;向大众供给在信息网络上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经过互联网向大众供给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