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某保险公司诉袁某 廖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0:54

某稳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诉袁某、廖某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国友邦稳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8号。
负责人连宗杰,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虞靖诚、苏文萍,均为美国友邦稳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令部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伟添,男,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银娇,女,1954年8月4日出世,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管理区槎涌太龙坊新园1号。
两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梁晓、郭家声,均为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友邦稳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伟添、廖银娇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2年4月27日,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定《人身意外与健康稳妥合同》一份,两边约好稳妥费每年为548元,意外身故稳妥金为100000元等内容。袁应锋在《人身意外与健康稳妥合同》有关被稳妥人职位一栏填写为行政主任。之后,袁应锋按稳妥合同的规则交纳了稳妥费548元,友邦公司也在 2002年4月30日向袁应锋出具了发票。2003年3月21日,袁应锋被人掠夺杀戮。袁伟添、廖银娇是袁应锋的爸爸妈妈,故袁伟添、廖银娇以收益人身份向友邦公司索赔,被以合同无效为由遭到回绝,袁伟添、廖银娇遂于2003年10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友邦公司付出稳妥金100000元并承当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以为:袁应锋与友邦公司签定的人身意外与健康稳妥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袁应锋已依约缴交了稳妥费,友邦公司亦开具了投保单,该合同合法有用。现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现已发作,友邦公司应依约实行赔付责任。根据袁伟添、廖银娇现要求的是人身意外稳妥补偿,袁应锋是否为某家具厂的职工或行政主任,并不足以影响稳妥人是否承保或进步稳妥费率。除非袁应锋从事的是某高危工作或其他极易导致意外伤亡的工作,在投保时成心隐秘,而隐秘的现实与稳妥事端存在因果关系。另,现有依据显现袁应锋是在驾驭自己的轿车时被人劫杀,并无依据证明袁应锋是在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损伤、残废或因成心犯罪导致本身残废。因而,友邦公司要求承认该稳妥合同无效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采用。友邦公司应依约履约其补偿责任,袁伟添、廖银娇诉之有理,应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友邦公司应在判定发作法令效力后十日内向袁伟添、廖银娇付出稳妥补偿金人民币 10万元;逾期实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计付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案子受理费3510元,由友邦公司承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