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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7:19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子拆迁强制实行与其它行政强制实行相同或相通的实行程序。从实践来看,首要包含以下三个阶段:
1.劝诫
劝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实行其应当实行的责任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催促其主动实行责任的一种办法。房子拆迁中有权做出劝诫的行政机关包含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胶葛行政处理决议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子拆迁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安排都无权做出劝诫。
相对人收到劝诫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有必要充沛听取相对人的定见,对相对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记载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现实或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2.行政强制实行决议
行政强制实行决议,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决议对相对人采纳行政强制实行的详细行政行为,它是施行强制实行的直接根据。
在房子拆迁中,做出拆迁胶葛行政处理决议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局,施行行政强制实行的行政机关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许称授权的某一区级行政机关,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议的与做出行政强制实行决议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假如相对人不实行责任是由行政处理决议违法或不妥形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议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实行决议的施行
行政强制实行决议送达今后,相对人仍拒不实行搬家责任,行政强制实行决议即发生实行力。行政强制实行的施行首要包含以下过程:
(1)在实行开始时,实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实行文书并阐明有关状况。
(2)应当实行责任的公民或法人、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实行人员应约请公民的家族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作为实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实行状况和在有关记载文件上签字的责任。
(3)在实行中,假如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阻碍、阻遏,实行机关能够运用法令答应的恰当手法予以扫除,但不得超越必要的极限,更不能采纳非法手法。
(4)强制实行施行结束,实行人员应制造实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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