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1:05
法令是不能反抗的,有必要遵照,假如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就构成了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立案规范,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信任你们也会有疑问,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信任看过下文你会有更多的了解。
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应当立案。
本罪归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违法,不管大众是否相信其鼓动,是否实际上形成损害结果,都应当立案追查。
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次序。所谓行政法规的施行,指法令、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循。法令、行政法规是我国法令根由效能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令,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令,包含根本法令和根本法令以外的法令。根本法令,是指规则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根本法令以外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是指规则和调整由根本法令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依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则,指国务院依据且为了施行宪法和法令,拟定和公布的有关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令文件,如《外汇办理暂行条例,、《金银办理条例》等。鼓动暴力反抗的法令、行政法规包含现行的法令、行政法规和现已公布没有施行的法令和行政法规。例如或人对修改后的土地办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令条文后即鼓动大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反抗其施行,即属鼓动暴力反抗现已公布但没有施行的法令、行政法规的景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
鼓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进别人去施行违法活动的行为。鼓动的方法,包含用言语、文字、图形等,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许使用讲演、粘贴、发出、邮递等方法,煽惑、鼓动大众以暴力方法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
本罪所指大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鼓动的目标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本钱罪。实践中把握被鼓动的 "大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着重从被鼓动听的规模和鼓动行为指向目标上进行判别。假如行为人鼓动一两个人去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被鼓动的人构本钱罪,而原先的鼓动者不构本钱罪。假如原先鼓动的人鼓动的意图在于诱起别人发生的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违法意图,则应依据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许其他强制性手法; "反抗",指抵反抗绝,即成心不恪遵法令、行政法规,违背公民的遵法责任,并公开对立并回绝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意图,即行为人施行鼓动行为,其意图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
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应当立案。
本罪归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施行了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违法,不管大众是否相信其鼓动,是否实际上形成损害结果,都应当立案追查。
鼓动暴力反抗法令施行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次序。所谓行政法规的施行,指法令、行政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循。法令、行政法规是我国法令根由效能等级比较高的两个层次。法令,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令,包含根本法令和根本法令以外的法令。根本法令,是指规则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2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拟定,如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根本法令以外的法令,依据宪法第67条第(二)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是指规则和调整由根本法令调整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依据宪法第89条第(一)项的规则,指国务院依据且为了施行宪法和法令,拟定和公布的有关国家行政办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法令文件,如《外汇办理暂行条例,、《金银办理条例》等。鼓动暴力反抗的法令、行政法规包含现行的法令、行政法规和现已公布没有施行的法令和行政法规。例如或人对修改后的土地办理法不满,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令条文后即鼓动大众,该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反抗其施行,即属鼓动暴力反抗现已公布但没有施行的法令、行政法规的景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行为。
鼓动,即煽惑、鼓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语或文字劝诱、引导促进别人去施行违法活动的行为。鼓动的方法,包含用言语、文字、图形等,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或许使用讲演、粘贴、发出、邮递等方法,煽惑、鼓动大众以暴力方法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施行。
本罪所指大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说鼓动的目标至少是二人,否则不构本钱罪。实践中把握被鼓动的 "大众",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机械地以人数多少衡量,应着重从被鼓动听的规模和鼓动行为指向目标上进行判别。假如行为人鼓动一两个人去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被鼓动的人构本钱罪,而原先的鼓动者不构本钱罪。假如原先鼓动的人鼓动的意图在于诱起别人发生的鼓动暴力反抗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违法意图,则应依据第29条以教唆犯论处。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许其他强制性手法; "反抗",指抵反抗绝,即成心不恪遵法令、行政法规,违背公民的遵法责任,并公开对立并回绝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施行。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意图,即行为人施行鼓动行为,其意图在于混淆视听,蛊惑人心,鼓动大众暴力反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