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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6:26
离婚,是源于夫妻感情破裂,一般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不存在离婚后向对方要求补偿的说法。可是关于一方违背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状况,婚姻法确认了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即法律规定景象之下,夫妻中无差错的一方有权恳求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
一、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法定景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恳求权人-----无差错方
三、离婚危害补偿的职责人-----无差错方的爱人
四、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规模-----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
五、提起离婚危害补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差错方时,在离婚诉讼一起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差错方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危害补偿恳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停,调停不成,奉告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清晰表明抛弃提起离婚危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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