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租金能作为三费扣除基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2:4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8〕1081号)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表阐明,第11行“包装物租借收入”:填写交税人租借、出售包装物获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第1行“出售(经营)收入算计”:填写交税人依据国家统一管帐拟定承认的主经营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依据税法规则承认的视同出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
第1行“出售(经营)收入算计”金额=第2行“经营收入算计”金额 第13行“视同出售收入”金额。第2行“经营收入算计”金额=第3行“主经营务收入”金额 第8行“其他事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事务收入”金额包含第11行“包装物租借收入”金额。
《小企业管帐准则》规则,经营外收入包含包装物租借收入,而经营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出产经营活动构成的,不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但税法规则,包装物租借收入归于其他事务收入,而主经营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视同出售收入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
因而,小企业经营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第1行“出售(经营)收入算计”金额=第2行“经营收入算计”金额 第13行“视同出售收入”金额。第2行“经营收入算计”金额=第3行“主经营务收入”金额 第8行“其他事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事务收入”金额包含第11行“包装物租借收入”金额。
《小企业管帐准则》规则,经营外收入包含包装物租借收入,而经营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出产经营活动构成的,不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但税法规则,包装物租借收入归于其他事务收入,而主经营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以及视同出售收入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扣除限额的核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核算。
因而,小企业经营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核算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