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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官方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8:41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统辖问题的规则》,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答复了记者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统辖问题的规则官方解读
问:拟定该《规则》的意图和含义是什么?
答:跟着“一带一路”建造、海洋强国、京津冀一体化及长江经济带开展规划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施行,我国海上活动日益频频,海洋经济迅猛开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涉海胶葛不断添加,对海事审判提出更为火急的司法需求。为满意和习惯当时海洋经济的开展局势,海事法院对发作于我国统辖的海域、通海可航水域的各类海事案子应活跃行使司法统辖权,及时化解胶葛,确保航运经济的健康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保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此次拟定《规则》首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完善海事诉讼统辖,为海洋经济开展供给充沛的司法确保。有关海事法院统辖规模的规则根本构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习惯当时经济局势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如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作为重要的水上通道,并未划入海事法院统辖规模,构成部分海事案子专门化审理的缺失。
二是推动海事司法变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子。海洋强国战略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当时国家海洋局、海事局、海警局等相关涉海行政部门对海洋及通海水域活动的管控进一步加强,由此引发的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子需求专门化的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子的审理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色,如船只磕碰胶葛触及海事事端查询、职责确认以及船只查验等许多专业技术问题,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审理此类案子能够进一步提高案子审判质量,为海洋法令活动供给有力的司法支撑和监督。
问:此次《规则》的亮点之一是清晰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子行使统辖权,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行政案子具有哪些方面的优势。
答: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洋运送、出产等活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海洋及通海水域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服复议决议,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述,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该海事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定的司法活动。实践证明,海事法院专门审理特定的海事行政案子更具优势。
首要,海事行政案子同海事海商案子相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海事行政案子的审理,实质上也便是处理海上运送、出产活动中发作的行政胶葛。如船东不服海事局对船只磕碰事端作出的处分决议,申述海事局的行政案子,就触及到包含船只驾驭、避碰、船速、航向、气候等许多方面的海事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对当地法院而言或许比较生疏,但却是海事法院审理船只磕碰海事案子的必备专业知识。因而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子具有显着的专业优势。
其次,海事法院具有涉外人才多的优势。海事行政案子涉外性强,如远洋运送联系中,外国船公司的船只会频频收支我国港口,简单构成相对人为外国船公司的涉外海事行政案子。全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建立以来涉外案子所占收案份额位居全国法院之首,海事法官熟练掌握运用外语水平的才能较高,在长时间的海事审判作业中培育训练了一批从事涉外审判的人才,为审理涉外海事行政案子打下杰出的根底。
第三,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子方位相对超逸。全国只建立了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的约束,施行的是跨区域统辖准则。这样的设置使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案子时,能够扫除当地的搅扰,战胜当地保护主义,然后确保案子审判的公平性。
最终,跟着立案挂号制的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子,尤其是行政诉讼案子数量呈显着上升态势。从全国法院的审判力气和受理的案子数量看,当地法院根本上是案多人少,而海事法院尚有余力,将海事行政案子交由海事法院专门统辖,一方面有利于处理当地法院案子过多的难题,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扩展海事法院的受案规模,促进海事法院的开展与强大。
问:《规则》第二部分规则由行政法令行为施行地海事法院统辖海事行政案子,是怎么考虑的?
答:跟着航运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内地省份务工人员从事海上运送、渔业出产等海上服务作业。因为这些务工人员的家园多坐落内陆区域,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统辖规模,如他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约束人身自由行政处分办法而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原告地点地标准将无法确认由哪一家海事法院详细审理相关海事行政案子。一起行政复议机关地点地亦或许处于内陆城市,亦不能依照复议机关地点地确认相应的海事法院。鉴于海事行政法令行为一般发作于内河、滨海水域,处于相关海事法院的统辖区域,在根据行政机关地点地或原告地点地无法确认海事法院的景象下,可由行政法令行为施行地的海事法院统辖相关海事行政案子。
问:《规则》为何特别清晰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对已发作法令效力的统辖权贰言裁决案子进行再审?
答: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删除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违背法令规则,统辖过错”能够请求再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八十一条进一步清晰,当事人能够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的裁决请求再审,然后扫除了当事人对统辖权贰言裁决过错请求再审的权力。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假如关于过错的统辖权贰言裁决一概不予纠正,则不利于海事案子专门统辖准则的执行。跟着立案挂号制的全面施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数量显着上升,因当地法院立案庭对海事法院受案规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缺少充沛的了解,裁决当地法院受理海事案子的景象时有发作。此外,也不乏单个当事人成心采纳改变案由,人为制作统辖连接点等手法躲避海事法院专门统辖的景象。因为海事案子审理所触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不同于一般民事案子,如由一般法院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及一般实体法规则审理海事案子,审判质量难以确保,或许危害人民法院司法威望。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除因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契合法令规则的景象能够发动再审程序外,对确有过错的判定、裁决,人民法院能够依照职权自动检查,依法发动再审程序,这是法令赋予人民法院本身监督的职权。为确保海事案子得到公平及时的审理,《规则》清晰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则,对违背海事案子专门统辖的裁决,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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