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20:09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加工承包合同胶葛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
委托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桂爱勤律师
案由:加工承包合同胶葛案
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为其加工的某系列酒包装物存在质量缺点为由,要求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退货总额合计3882000元。而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以为其加工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缺点,不同意退货,为此两边发作胶葛,引申述讼。
二、办案通过
承受委托后,为实行署理责任,我了解结案件现实,造访了相关当事人,调取了相关依据,在仔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我发现了原告据以申述的合同并非是被告与其签定的,是虚伪合同。根据此,依据现实和法令,拟定了紧密的诉讼战略,发表以下署理定见。
三、署理定见
(一)、原告据以申述的编号为9700670合同不是被告与其签定的,根据该合同错印的某系列酒箱、酒盒更不是被告加工印刷的,原告申述被告是主体过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联系,早已实行结束,被告交给的印刷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越诉讼时效,依法不该遭到维护。
四、审理成果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上述署理定见,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本案以被告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