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4:06发布部分: 民政部、外交部发布文号: 民事发[199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处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处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 外交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处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挂号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久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把握国家重要秘要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寓居国处理婚姻挂号。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挂号应契合国家有关婚姻法令、法规的规则。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处理成婚挂号,男女双方须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处理成婚挂号,男女双方须一起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寓居国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成婚挂号的,可回国内处理;在寓居国处理的成婚挂号,契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有关成婚的本质要件的,予以供认。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寓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处理成婚挂号须供给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寓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所在单位(国内县级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寓居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持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且出国前已达法定婚龄的,还须供给出国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我驻外使、领馆处理成婚挂号的,须供给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的有用期为六个月。 寓居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同出国人员在国内挂号成婚的还须出具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供给有用的离婚证件。丧偶者,须供给爱人逝世证明。 第八条 已处理出国护照、签证并已刊出户口没有出国的人员,应持护照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刊出户口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对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第九条 出国六个月以上,现已回国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第 七条的有关规则供给自己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国一年以上,的确无法获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供给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许未再婚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