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对参与人有什么要求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0:27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一起诉讼对参加人有什么要求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三十八条,法人的正职担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担任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担任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担任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以其首要担任人为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替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用。本条的规则,适用于其他安排参加的诉讼。
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
(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
(2)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挂号收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其他安排。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一起诉讼对参加人有什么要求吗”的法律知识。一起诉讼中的参加人大致有以上几种要求。法人的正职担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以其首要担任人为代表人。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第三十八条,法人的正职担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担任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担任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担任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以其首要担任人为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替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用。本条的规则,适用于其他安排参加的诉讼。
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
(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
(2)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挂号收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其他安排。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一起诉讼对参加人有什么要求吗”的法律知识。一起诉讼中的参加人大致有以上几种要求。法人的正职担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安排,以其首要担任人为代表人。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