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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0:12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儿的亲属终究包含哪些人,各国的法令规则并不共同。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则“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联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爱人、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平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则了“其爱人、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
2.与当事人的署理人有亲属联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任署理人为其供给法令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署理人之有亲属联系,实践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联系,在此种状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逃避,可能会导致案子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子在查询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查询人员供给了证言,或许以专家的身份就案子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供给的依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依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联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产业以及其他全部合法权益的监督和维护。这种责任的承当者在法令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与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子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联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历。
6.与当事人有揭露歹意或许密切友谊的。揭露歹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揭露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许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揭露场合表明过对其的憎恶,或许极不友爱的言语。
7.其他有充沛依据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子的。这是一个兜底阐明。除上述景象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沛依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状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损失处理案子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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