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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8:02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生意两边为防签订合同受骗上当,往往需求中间人。那么居间合同的主要特色有哪些,关于居间合同主要特色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居间合同主要特色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招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生意,在民间许多存在,因此,合同法清晰把居间合同规矩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托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陈说订立合同的机遇或许供应订立合同的前语效力活动的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运营;假设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需当事人两头的意思表明一起即可树立收效,不以当事人和实践交给为树立收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树立也无需选用特定的方法,当事人可选用口头、书面方法、假设当事人约好不清晰,应遵照有关商业习气及其他曾经协作方法的习气,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托付人供应效力,这种效力体现为陈说订约的机遇,为订约供应前语。所谓陈说订约机遇,是指居间人受托付人的托付,寻找及指示可与托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然后为托付人订约供应机遇。为订约供应前语是指介绍两头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两头当事人之间,然后促进两头的生意,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托付人陈说订约机遇或为订约供应前语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托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生意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生意两头的商洽,在抉择生意两头权力职责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别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别性,居间人有必要具有合法的法则资格,只需经过工商部门核准挂号可以从事居间运营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有相应的法则和专业业务知识、才能、阅历和信息。法则应规矩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别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托付人一方的给付职责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抵达目的,托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职责;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托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职责。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抵达目的,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抉择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利。因此,托付人的给付职责是否须实施,也是不确定的。
归纳以上介绍,居间合同关于合同两边是一种保证,它具有几方面的特色。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居间合同主要特色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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