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0:26
关于合同欺诈,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是需求提出公诉书的,相应的,辩解方需求提出辩解词。那么,合同欺诈辩解词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欺诈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则,本律师为保护杜明印的合法权益,依法到会今日的法庭,参加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檀卷资料,屡次会晤杜明印,并别离约见了该案的四个“受害人”,经过今日的庭审和控方出示的根据能够看出,杜明印签定的一切供货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杜明印片面上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手法上也没有选用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办法,客观上也没有获得对方任何资产,杜明印租借的修建资料、购买的方木和模板悉数用于施工的工地,因而,辩解人以为,本案是一期一般的经济合同胶葛,控方指控杜明印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实践不清、根据不足,故此,提出如下无罪辩解定见:
榜首部分:本案实为经济合同胶葛
一、本案的本质是经济胶葛,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办是违法的
上海磊昆公司与洛阳申安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是实在合法有用的,磊昆公司托付杜明印为洛宁县龙泰三标工地的担任人是实在的,杜明印为了施工的实践需求,与资料供货商签定的一切供货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其合同也是合法有用的,杜明印按实践施工需求分批要求对方供货是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力,其片面目地合法,供货商也明知杜明印担任的工地的确有合理的需求,按约好供货是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不管是在签定合同,仍是在实行合中,两边都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租借的钢管、购买的方本和模板悉数用于龙泰三标的工地,杜明印自己也没有获得资产,杜明印实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成果天然由磊昆公司承当,假设杜明印违反合同职责,那是违约的问题,应经过民事诉讼来处理。不能把违约视为没有实践付出才能;也不能把约好的分批供货,视为是先付出少数货款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行为;更不能以此以为本案不是合同胶葛,而是违法行为。
二、杨聚强、丁文柱也不以为杜明印有欺诈行为
据调查,公安机关屡次给“受害人”杨聚强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局去报案,但其以为是合同胶葛,不是刑事欺诈而回绝去报案,洛宁县公安为了追查杜明印的刑事职责,亲身去洛阳找到杨聚强,并在其租借站对杨聚强作了笔录(侦办卷第三卷27页)。
据调查,公安机关还屡次给丁文柱打电话让去报案,但其也不以为杜明印的行为是违法,而回绝去报案,丁文柱向杜明印要账的办法挑选的是上访,走的是行政调停的路子,2013年1月6日,丁文柱和老乡胡新举又到省信访局上访,成果当日下午被洛宁县信访局局长刘水兵骗到他工作室后,自己不出面,成果去了6、7公安把丁文柱他们堵到刘水兵工作室被逼做了笔录。
假设杜明印真实是刑事欺诈,控方指控的“受害人”杨聚强、丁文柱会自动去报案的。公安局这样自动的想尽一切办法去搜集杜明印的资料,充沛说明晰洛宁县公安机自动干预经济胶葛的实践。
三、公安部千叮万嘱,制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胶葛
公安部从1992年至今屡次千叮万嘱,着重凡属债款、合平等经济胶葛,公安机关肯定不得介入,本案中,杜明印与资料供货商之间是合同胶葛,而洛宁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子立案侦办,使得胶葛的处理局势变得扑朔迷离,原本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和韦书旭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办法要回货款或租金,而由于公安机关以作为刑事案子处理,而民事诉讼被逼间断审理,最为重要的事,假设终究确认杜明印罪名建立,民事诉讼将被停止,货款或租金定性为脏款后只能向杜明印进行追缴,终究要回钱款的或许性将远远小于民事诉讼的成果,这样的结处理办法不行能做到案结事了,更不行能如总书记说的那样 “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李克强总理说;“不是说政府有错位的问题吗?”那就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商场的手,除不知公安机关也有了错位问题,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纷,不便是把商场的手抢过来错装在了自己身上了吗?
第二部分 杜明印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申述书上对杜明印指控实践的与客观实践不符,从指控的实践和根据也看不出杜明印有欺诈行为
1、杜明印签定的四份合同中只要与杨聚强签定的合同用了上海磊昆公司合同专用章(1)这枚印章,而申述书说杜明印用上海磊昆公司合同专用章(1)别离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了合同与客观实践不符。
2、据调查,2012年6月1日杜明印与周荣武签定的还货款协议是杜明印被逼签定的,不是杜明印的实在意思表明,杜明印签定的四份涉案合同中,也只要与周荣武签定了弥补还款协议,而公诉机关不能以偏概全,据此确认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的合同都是以采纳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的办法“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指控的实践显着与客观实践不符。
3、公诉机关前面确认杜明印签定合同的实践和实践供货状况可知,杜明印是收货方,是买方,而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都是供货方,是卖方。作为买方的杜明印收取的永远是货品,不行能是货款或许是金钱,而奇怪的是,控方指控杜明印别离骗得杨聚强70余万元,骗得丁文柱货款116万元,骗得周荣武货款90.56万元,骗得韦书旭84.4072万元,这彻底是不行能的工作,是颠倒是非、混淆视听的做法,与常理、实践相违反,实践上,杜明印既没有实践获得货品,更不行能获得货款。
4、从整个申述书确认的实践看不出杜明印在签定、实行合同中,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情节,申述书上仅呈现有“骗得”、“拐骗”的字样,但并没有相应的实践和根据,证明杜明印是选用什么样的欺诈的手法、虚拟了哪些实践,隐秘了哪些本相,使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因遭到欺诈而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处分了自己的产业,即然控方申述杜明印的行为的是合同欺诈,就应当要点论说和确认杜明印虚拟了哪些实践,隐秘了哪些本相,但从申述书和卷宗资料上找不出有这方面的根据,反而能够显着看出该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没有及时付出货款仅仅是违约行为,由于杜明印担任的工地都是客观存在的实践,签定的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杜明印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二、控方指控“杜明印明知无实践实行才能,前期付出少数货款骗得资料商及租借商实行合同,后期采纳以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等办法订拐骗资料商及租借商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采纳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则,该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办法: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的行为不契合以上(一)至(五)款的法令界定,在此,特别针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景象作如下剖析:
(一)针对刑法224条款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作以下剖析
1、杜明印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实行合同的职责应由磊昆公司承当,控方以为“杜明印明知无付出才能还与对方签定、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杜明印尽职尽责,为了彻底实行磊昆公司对洛阳申安修建公司的合同职责,必定需求租借钢管、购买方本和模板等修建资料,其付出货款或租金的职责应由磊昆公司担任。杜明印实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成果应由公司来承当,不能针对其自己作出“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法令点评。实践上,磊昆公司仅仅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便是不能按约付出货款,那也是违约的问题,不能把民法中的违约问题当作是合同欺诈罪规则中的“没有实践实行才能”。杜明印自己有无实行才能与合同的职责承当者(磊昆公司)有无实行才能是两个职责主体,公司应当承当的职责不能与杜明印个人职责相提并论。
从控方供给的根据可知,一方面控方认可杜明印签定的合同是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又把不能实行合同职责的职责算到杜明印个人的头上,显着自相矛盾。不能无懈可击。
2、按要求分批供货是两边约好的实行合同的办法,不是杜明印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手法,控方指控杜明印“前期先付出少数货款,后期选用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的办法拐骗供货商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从侦办卷宗第三卷第79页至123页,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的合同和承认表、出库单、入库单上能够看出,都是约好签定一个总合同,把单价或日租金确认下来,然后按实践需求分批供给货品,终究以两边认可的实践使用量进行结算,可见,按需求分批供货是两边约好的成果,也是整个修建行业施工中一般的做法。换言之,分批供货不是杜明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手法,而是两边约好的实行合同的办法。整个协作进程中,杜明印没有选用任何欺诈的办法或手法骗得对方货品,从整个卷宗也找不到控方有这方面的根据,本案是规范的经济合同胶葛,因而,控方建议的杜明印以“前期先付出少数货款,后期选用付出高息等办法拐骗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二)、关于杜明印是否具有刑法224条第(四)款规则的景象作以下剖析
1、杜明印不具有该款规则的逃匿行为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款规则,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应确认详细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可见,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则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其含义是行为人带着资产或钱款一起逃跑的行为。本檀卷宗中屡次说到杜明印有逃匿行为,但从根据和实践上,杜明印并没有带着供货商的货品或钱款有一起逃跑的行为,
2、三天联络不上债款人,就视为是刑法含义上的逃逸,让人匪夷所思。
2013年1月1日杜明印清算完洛宁龙泰工地上工人工资后,去安徽找杜甫刚了,2013年1月4日政府工作组侯少军联络不上杜明印,就以短信称5日内不到视为你逃逸。这让人匪夷所思,假设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告诉不到被告人,就能够以为是刑法含义上的逃逸,真想不出民事诉法上存在公告送达当事人的规则还有什么的含义。
可见,杜明印底子不具有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则的逃匿行为。
三、片面上杜明印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任何资产。
合同欺诈罪最根本的要求是行为人终究获得了资产,本案中,不管是租借的钢管仍是购买的方本、模板都悉数用于工地,杜明印并没有实践获得资产;杜明印签定的合同都是合法的行为,片面上杜明印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的行为不具有刑法224条规则的榜首款至第五款的法令界定,因而,也不行能推定为杜明印片面上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成心。
四、控方确认的四个“受害人”也不以为杜明印骗得了他们产业
申述书一方面确认杨聚强、丁文柱是本案的“受害人”,一起又确认该两人是本案的证人(见申述书),前后予盾,四个“受害人”中,有的已进行了民事诉讼,其自身就表明晰他们心里坚信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并不是欺诈。
据调查,杨聚强、丁文柱该两人回绝报案,他们没有学习过法令知识,不懂法,但他们用朴素的法令意识就能够精确的判别出杜明印的行为不是违法,不是刑事欺诈,关于本案自己也问过非法令专业和法令专业的学生,也问过农人、商人、和政府官员,也请教过法令专家和其他律师,答案高度一致,都以为本案是一般的经济纠份。
同为法令人,把经济胶葛的案子拿过来正重其事的进行刑事立案、侦办、申述、审理,不只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反道会让外行人看咱们内行人的笑话,到时候让办案人员难以收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假设办案机关今日不管交通规则,把杜明印撞回了监狱,明日任何一个公民也能够被撞进监狱,乃至包含在座的各位。
第三部分 对侦办机关供给的根据剖析
触及杜明印案的根据卷宗共四卷,榜首卷(除168页-201页罗云伍笔录外)、第三卷、第四卷都是2013年6月3日曾经制造的笔录,该笔录与指控杜明印违法根本没有关联性,故检察院于2013年6月3日以实践不清、根据不足为由退回弥补侦办。
弥补侦办后的卷宗首要是第二卷,但该卷根据或许说结合曾经的根据,也相同不能到达实践清楚、根据充沛的证明规范,由于这些根据资料都与指控杜明印涉嫌欺诈没有相关性,详细剖析如下:
一、2013年6月3日曾经公安机关搜集的根据资料有(一、三、四卷):
侦办卷宗榜首卷毛键笔录(127页至126页),首要是问申安公司给磊昆公司结了多少工程款和施工工地上有多少班组等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侦办卷宗榜首卷除杜明印、杜甫刚、罗云伍(放在下段剖析)笔录外,都是一些程序上的资料,杜明印笔录讲的是承包工程的进程,从中也看不出其有欺诈的行为。
侦办卷宗第三卷大多数是程序上的资料,只要51页至123页的合同书与案子实践有联络,但只能看出是合同违约胶葛,不能证明杜明印有欺诈的实践。
侦办卷宗第四卷首要是一些账册和上海磊昆公司的注册信息以及龙泰付出农人工工资等一些资料,这些都与指控杜明印涉嫌欺诈没有关联性。
二、2013年6月3日今后弥补侦办后的根据,大多数与本案指控杜明印违法的实践与罪名无关,详细如下:
(一)、2013年6月3日今后搜集的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无关的根据有:
1、侦办卷宗榜首卷(168页-201页)罗云伍笔录:共五次笔录,讲的是他自己在工地上买东西虚开发票的事和他们合伙之间以及施工中业务上的一些工作,
2、侦办卷宗第二卷32页至147页笔录,详细为:
杜鲜艳笔录:讲的是他出资9万多与杜明印、毛健、杨学兵、罗云伍合伙出资的事以及与杜健担任洛阳地下车库施工的事。
杜健笔录:讲的是他出资10万元与杜鲜艳、毛健、杜明印合伙出资的事以及与杜鲜艳担任洛阳地下车库施工的事。
秦燕岭笔录、黄巧玲笔录、高学武笔录、党海芳笔录、黄海洋笔录、李建军笔录讲的都是毛健和罗云伍在他们商铺门市买修建资料(如工作桌椅、地膜、电动工具等)和开票的进程。
李志强笔录(136页至147页)、董林松笔录:讲的是董林松是李志强门市部职工,杜明印在李志强处买了317400元模板,郭向前作的担保,终究还欠李志强17400元的经过。
(二)2013年6月3日今后搜集的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有关的根据有:
2、侦办卷宗第二卷17页至26页,是对本案“受害人”周荣武、韦书旭做的笔录,从笔录上可知,他们都没有指控杜明印欺诈了他们资产。
可见,弥补侦办后公安机关搜集的一切笔录都与控方指控杜明印涉嫌违法的实践与罪名无关,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三、结合全案根据,不能证明杜明印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杜明印涉嫌合同欺诈罪,要想指控的罪名建立,公安机关应当首要搜集以下中心根据:
1、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下称四位“受害人”)签定、实行合同中,搜集杜明印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方面的根据。
2、搜集四位“受害人”因杜明印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交给给了杜明印货品,而且货品由杜明印个人占有、分配的根据。
3、搜集杜明印获得了资产的根据。
(二)假设控方想引证刑法224条第三款(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来证明杜明印的行为契合该款规则,公安机关应当搜集以下根据:
1、搜集杜明印与四位“受害人”签定合一起,磊昆公司没有实践付出才能的根据。
2、搜集杜明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为了骗得四位“受害人”资产,选用隐秘本相先付出部分货款的办法,拐骗四位“受害人”持续供货的根据。
3、最首要是要搜集杜明印经过前面的欺诈行为,完成获得了资产的根据,即行为成果有必要是自己获得了资产,比方有根据证明资产被杜明印操控、分配,假设骗得的是货款,有根据证明货款存在杜明印的银行账户或许被其占有、分配。
但惋惜的是,以上这些中心根据整个卷宗里都找不到。看到的仅仅一些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无关联性的根据。
假设公安机关对以上中心根据悉数搜集齐毕,也只能根据杜明印骗得了以上四位“受害人”的资产。由于,杜明印作为买方只或许骗得的是资产,不管如何也不行能骗得卖方货款(金钱),但控方指控的是杜明印别离骗得杨聚强70余万元,骗得丁文柱货款116万元,骗得周荣武货款90.56万元,骗得韦书旭84.4072万元,因而,不管从何种视点剖析,控方指控杜明印的违法实践不能建立。
第四部分 本案侦办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一、侦办机关变相延伸对杜明印的侦办拘押期限,其行为严峻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则。
杜明印案于2013年5月4日移交检查申述,洛宁县检察院于6月3日以实践不清、根据不足退回洛宁县公安局弥补侦办,该行为自身就说明晰2013年6月3日之前公安机关供给的确认杜明印欺诈的一切根据都是实践不清,根据不足的。
从侦办时刻节点来看, 2013年6月3退回弥补侦办,法定期限一个月行将期满时即6月27日,洛宁县公安局以还有重要罪过为理由,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让人难以了解的是,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过的前提下,之后别离于8月26日、10月24日以相同的托言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手法,留给世人的印象是低劣的戏弄法令的技巧以及对杜明印合法权益的严峻侵略。
二、洛宁县住所和城市建设局,建立“龙泰大酒店及住所项目工程款整理工作组”没有法令根据,向杜明印追债更是逾越职权。
李克强总理屡次着重,政府变革的计划便是改变政府职能,也是简政放权,政府职能改变便是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商场、与社会的联系,说白了,商场能办的,多放给商场,社会能够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
李克强总理屡次着重,关于政府法无授权不行为,洛宁县住建局没有法令的授权,揭露建立工程款清算工作组,协助修建资料供货商追债(侦办卷宗第四卷36页、38页、44页),并向杜明印发短信”让杜明印收到短信后当即到洛宁结算工程款及处理外债业务”,可见,政府显着是管了不该管的工作,其行为自身是违法的。
第五部分 结尾
敬重的合议庭法官们,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公安机关屡次以还有重要罪过为托言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能够看出公安机关抱着不把杜明印送进监狱誓不罢休的决计,因而能够说本案彻底是侦办机关劫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但是本案的实践和根据足以证明本案是经济胶葛,杜明印既没有骗得修建资料商任何货品,也没有骗得对方任何货款,杜明印是无罪的,公安部千叮万嘱制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胶葛,可见,真实损坏我国刑事诉讼法准则的,恰恰是本案的侦办机关。
今月4月份,中共中心政治局委员、中心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司法变革试点工作时指出,要依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担任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职责制、合议庭办案职责制和检察官职责制,可见办案终身职责制很快将实施,因而,我在这里恳求各位法官凭着对法令的忠实和对自己所办案子终身担任的情绪,爱惜自己的工作荣誉,以你们的良知做出经得起前史查验的判定,我诚心的期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日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再次碰头时,咱们我们都说这样的一句话,当年咱处理的杜明印案子,最少对得起自己的良知了。
终究我想说的是“每一个判例,都或许为大众的法令崇奉增加一块柱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或许成为这一崇奉坍塌的链条。
尽管如此,我不敢料想一审的成果,仅仅心存一丝期望。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欺诈辩解词,需求写明自己的辩解定见,是辩解罪轻仍是无罪,然后环绕必定观念,提出相应实践和法令根据,做到有理有据。人民法院需求仔细检查。假设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合同欺诈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则,本律师为保护杜明印的合法权益,依法到会今日的法庭,参加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檀卷资料,屡次会晤杜明印,并别离约见了该案的四个“受害人”,经过今日的庭审和控方出示的根据能够看出,杜明印签定的一切供货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杜明印片面上既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手法上也没有选用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办法,客观上也没有获得对方任何资产,杜明印租借的修建资料、购买的方木和模板悉数用于施工的工地,因而,辩解人以为,本案是一期一般的经济合同胶葛,控方指控杜明印构成合同欺诈罪的实践不清、根据不足,故此,提出如下无罪辩解定见:
榜首部分:本案实为经济合同胶葛
一、本案的本质是经济胶葛,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办是违法的
上海磊昆公司与洛阳申安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是实在合法有用的,磊昆公司托付杜明印为洛宁县龙泰三标工地的担任人是实在的,杜明印为了施工的实践需求,与资料供货商签定的一切供货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其合同也是合法有用的,杜明印按实践施工需求分批要求对方供货是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力,其片面目地合法,供货商也明知杜明印担任的工地的确有合理的需求,按约好供货是实行合同职责的行为,不管是在签定合同,仍是在实行合中,两边都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租借的钢管、购买的方本和模板悉数用于龙泰三标的工地,杜明印自己也没有获得资产,杜明印实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成果天然由磊昆公司承当,假设杜明印违反合同职责,那是违约的问题,应经过民事诉讼来处理。不能把违约视为没有实践付出才能;也不能把约好的分批供货,视为是先付出少数货款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行为;更不能以此以为本案不是合同胶葛,而是违法行为。
二、杨聚强、丁文柱也不以为杜明印有欺诈行为
据调查,公安机关屡次给“受害人”杨聚强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局去报案,但其以为是合同胶葛,不是刑事欺诈而回绝去报案,洛宁县公安为了追查杜明印的刑事职责,亲身去洛阳找到杨聚强,并在其租借站对杨聚强作了笔录(侦办卷第三卷27页)。
据调查,公安机关还屡次给丁文柱打电话让去报案,但其也不以为杜明印的行为是违法,而回绝去报案,丁文柱向杜明印要账的办法挑选的是上访,走的是行政调停的路子,2013年1月6日,丁文柱和老乡胡新举又到省信访局上访,成果当日下午被洛宁县信访局局长刘水兵骗到他工作室后,自己不出面,成果去了6、7公安把丁文柱他们堵到刘水兵工作室被逼做了笔录。
假设杜明印真实是刑事欺诈,控方指控的“受害人”杨聚强、丁文柱会自动去报案的。公安局这样自动的想尽一切办法去搜集杜明印的资料,充沛说明晰洛宁县公安机自动干预经济胶葛的实践。
三、公安部千叮万嘱,制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胶葛
公安部从1992年至今屡次千叮万嘱,着重凡属债款、合平等经济胶葛,公安机关肯定不得介入,本案中,杜明印与资料供货商之间是合同胶葛,而洛宁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子立案侦办,使得胶葛的处理局势变得扑朔迷离,原本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和韦书旭能够经过民事诉讼的办法要回货款或租金,而由于公安机关以作为刑事案子处理,而民事诉讼被逼间断审理,最为重要的事,假设终究确认杜明印罪名建立,民事诉讼将被停止,货款或租金定性为脏款后只能向杜明印进行追缴,终究要回钱款的或许性将远远小于民事诉讼的成果,这样的结处理办法不行能做到案结事了,更不行能如总书记说的那样 “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李克强总理说;“不是说政府有错位的问题吗?”那就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商场的手,除不知公安机关也有了错位问题,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纷,不便是把商场的手抢过来错装在了自己身上了吗?
第二部分 杜明印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申述书上对杜明印指控实践的与客观实践不符,从指控的实践和根据也看不出杜明印有欺诈行为
1、杜明印签定的四份合同中只要与杨聚强签定的合同用了上海磊昆公司合同专用章(1)这枚印章,而申述书说杜明印用上海磊昆公司合同专用章(1)别离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了合同与客观实践不符。
2、据调查,2012年6月1日杜明印与周荣武签定的还货款协议是杜明印被逼签定的,不是杜明印的实在意思表明,杜明印签定的四份涉案合同中,也只要与周荣武签定了弥补还款协议,而公诉机关不能以偏概全,据此确认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的合同都是以采纳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的办法“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指控的实践显着与客观实践不符。
3、公诉机关前面确认杜明印签定合同的实践和实践供货状况可知,杜明印是收货方,是买方,而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都是供货方,是卖方。作为买方的杜明印收取的永远是货品,不行能是货款或许是金钱,而奇怪的是,控方指控杜明印别离骗得杨聚强70余万元,骗得丁文柱货款116万元,骗得周荣武货款90.56万元,骗得韦书旭84.4072万元,这彻底是不行能的工作,是颠倒是非、混淆视听的做法,与常理、实践相违反,实践上,杜明印既没有实践获得货品,更不行能获得货款。
4、从整个申述书确认的实践看不出杜明印在签定、实行合同中,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情节,申述书上仅呈现有“骗得”、“拐骗”的字样,但并没有相应的实践和根据,证明杜明印是选用什么样的欺诈的手法、虚拟了哪些实践,隐秘了哪些本相,使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因遭到欺诈而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处分了自己的产业,即然控方申述杜明印的行为的是合同欺诈,就应当要点论说和确认杜明印虚拟了哪些实践,隐秘了哪些本相,但从申述书和卷宗资料上找不出有这方面的根据,反而能够显着看出该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没有及时付出货款仅仅是违约行为,由于杜明印担任的工地都是客观存在的实践,签定的合同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杜明印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二、控方指控“杜明印明知无实践实行才能,前期付出少数货款骗得资料商及租借商实行合同,后期采纳以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等办法订拐骗资料商及租借商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进程中,采纳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则,该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办法: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的行为不契合以上(一)至(五)款的法令界定,在此,特别针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景象作如下剖析:
(一)针对刑法224条款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作以下剖析
1、杜明印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实行合同的职责应由磊昆公司承当,控方以为“杜明印明知无付出才能还与对方签定、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杜明印尽职尽责,为了彻底实行磊昆公司对洛阳申安修建公司的合同职责,必定需求租借钢管、购买方本和模板等修建资料,其付出货款或租金的职责应由磊昆公司担任。杜明印实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成果应由公司来承当,不能针对其自己作出“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的法令点评。实践上,磊昆公司仅仅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便是不能按约付出货款,那也是违约的问题,不能把民法中的违约问题当作是合同欺诈罪规则中的“没有实践实行才能”。杜明印自己有无实行才能与合同的职责承当者(磊昆公司)有无实行才能是两个职责主体,公司应当承当的职责不能与杜明印个人职责相提并论。
从控方供给的根据可知,一方面控方认可杜明印签定的合同是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又把不能实行合同职责的职责算到杜明印个人的头上,显着自相矛盾。不能无懈可击。
2、按要求分批供货是两边约好的实行合同的办法,不是杜明印拐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手法,控方指控杜明印“前期先付出少数货款,后期选用付出高息、进步单价的办法拐骗供货商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从侦办卷宗第三卷第79页至123页,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签定的合同和承认表、出库单、入库单上能够看出,都是约好签定一个总合同,把单价或日租金确认下来,然后按实践需求分批供给货品,终究以两边认可的实践使用量进行结算,可见,按需求分批供货是两边约好的成果,也是整个修建行业施工中一般的做法。换言之,分批供货不是杜明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对方持续实行合同的手法,而是两边约好的实行合同的办法。整个协作进程中,杜明印没有选用任何欺诈的办法或手法骗得对方货品,从整个卷宗也找不到控方有这方面的根据,本案是规范的经济合同胶葛,因而,控方建议的杜明印以“前期先付出少数货款,后期选用付出高息等办法拐骗持续实行合同”的建议不能建立。
(二)、关于杜明印是否具有刑法224条第(四)款规则的景象作以下剖析
1、杜明印不具有该款规则的逃匿行为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款规则,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应确认详细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可见,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则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其含义是行为人带着资产或钱款一起逃跑的行为。本檀卷宗中屡次说到杜明印有逃匿行为,但从根据和实践上,杜明印并没有带着供货商的货品或钱款有一起逃跑的行为,
2、三天联络不上债款人,就视为是刑法含义上的逃逸,让人匪夷所思。
2013年1月1日杜明印清算完洛宁龙泰工地上工人工资后,去安徽找杜甫刚了,2013年1月4日政府工作组侯少军联络不上杜明印,就以短信称5日内不到视为你逃逸。这让人匪夷所思,假设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告诉不到被告人,就能够以为是刑法含义上的逃逸,真想不出民事诉法上存在公告送达当事人的规则还有什么的含义。
可见,杜明印底子不具有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则的逃匿行为。
三、片面上杜明印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客观上也没有获得任何资产。
合同欺诈罪最根本的要求是行为人终究获得了资产,本案中,不管是租借的钢管仍是购买的方本、模板都悉数用于工地,杜明印并没有实践获得资产;杜明印签定的合同都是合法的行为,片面上杜明印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杜明印的行为不具有刑法224条规则的榜首款至第五款的法令界定,因而,也不行能推定为杜明印片面上有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成心。
四、控方确认的四个“受害人”也不以为杜明印骗得了他们产业
申述书一方面确认杨聚强、丁文柱是本案的“受害人”,一起又确认该两人是本案的证人(见申述书),前后予盾,四个“受害人”中,有的已进行了民事诉讼,其自身就表明晰他们心里坚信本案是经济合同胶葛,并不是欺诈。
据调查,杨聚强、丁文柱该两人回绝报案,他们没有学习过法令知识,不懂法,但他们用朴素的法令意识就能够精确的判别出杜明印的行为不是违法,不是刑事欺诈,关于本案自己也问过非法令专业和法令专业的学生,也问过农人、商人、和政府官员,也请教过法令专家和其他律师,答案高度一致,都以为本案是一般的经济纠份。
同为法令人,把经济胶葛的案子拿过来正重其事的进行刑事立案、侦办、申述、审理,不只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反道会让外行人看咱们内行人的笑话,到时候让办案人员难以收场。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假设办案机关今日不管交通规则,把杜明印撞回了监狱,明日任何一个公民也能够被撞进监狱,乃至包含在座的各位。
第三部分 对侦办机关供给的根据剖析
触及杜明印案的根据卷宗共四卷,榜首卷(除168页-201页罗云伍笔录外)、第三卷、第四卷都是2013年6月3日曾经制造的笔录,该笔录与指控杜明印违法根本没有关联性,故检察院于2013年6月3日以实践不清、根据不足为由退回弥补侦办。
弥补侦办后的卷宗首要是第二卷,但该卷根据或许说结合曾经的根据,也相同不能到达实践清楚、根据充沛的证明规范,由于这些根据资料都与指控杜明印涉嫌欺诈没有相关性,详细剖析如下:
一、2013年6月3日曾经公安机关搜集的根据资料有(一、三、四卷):
侦办卷宗榜首卷毛键笔录(127页至126页),首要是问申安公司给磊昆公司结了多少工程款和施工工地上有多少班组等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侦办卷宗榜首卷除杜明印、杜甫刚、罗云伍(放在下段剖析)笔录外,都是一些程序上的资料,杜明印笔录讲的是承包工程的进程,从中也看不出其有欺诈的行为。
侦办卷宗第三卷大多数是程序上的资料,只要51页至123页的合同书与案子实践有联络,但只能看出是合同违约胶葛,不能证明杜明印有欺诈的实践。
侦办卷宗第四卷首要是一些账册和上海磊昆公司的注册信息以及龙泰付出农人工工资等一些资料,这些都与指控杜明印涉嫌欺诈没有关联性。
二、2013年6月3日今后弥补侦办后的根据,大多数与本案指控杜明印违法的实践与罪名无关,详细如下:
(一)、2013年6月3日今后搜集的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无关的根据有:
1、侦办卷宗榜首卷(168页-201页)罗云伍笔录:共五次笔录,讲的是他自己在工地上买东西虚开发票的事和他们合伙之间以及施工中业务上的一些工作,
2、侦办卷宗第二卷32页至147页笔录,详细为:
杜鲜艳笔录:讲的是他出资9万多与杜明印、毛健、杨学兵、罗云伍合伙出资的事以及与杜健担任洛阳地下车库施工的事。
杜健笔录:讲的是他出资10万元与杜鲜艳、毛健、杜明印合伙出资的事以及与杜鲜艳担任洛阳地下车库施工的事。
秦燕岭笔录、黄巧玲笔录、高学武笔录、党海芳笔录、黄海洋笔录、李建军笔录讲的都是毛健和罗云伍在他们商铺门市买修建资料(如工作桌椅、地膜、电动工具等)和开票的进程。
李志强笔录(136页至147页)、董林松笔录:讲的是董林松是李志强门市部职工,杜明印在李志强处买了317400元模板,郭向前作的担保,终究还欠李志强17400元的经过。
(二)2013年6月3日今后搜集的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有关的根据有:
2、侦办卷宗第二卷17页至26页,是对本案“受害人”周荣武、韦书旭做的笔录,从笔录上可知,他们都没有指控杜明印欺诈了他们资产。
可见,弥补侦办后公安机关搜集的一切笔录都与控方指控杜明印涉嫌违法的实践与罪名无关,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三、结合全案根据,不能证明杜明印构成合同欺诈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杜明印涉嫌合同欺诈罪,要想指控的罪名建立,公安机关应当首要搜集以下中心根据:
1、杜明印与杨聚强、丁文柱、周荣武、韦书旭(下称四位“受害人”)签定、实行合同中,搜集杜明印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方面的根据。
2、搜集四位“受害人”因杜明印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交给给了杜明印货品,而且货品由杜明印个人占有、分配的根据。
3、搜集杜明印获得了资产的根据。
(二)假设控方想引证刑法224条第三款(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来证明杜明印的行为契合该款规则,公安机关应当搜集以下根据:
1、搜集杜明印与四位“受害人”签定合一起,磊昆公司没有实践付出才能的根据。
2、搜集杜明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为了骗得四位“受害人”资产,选用隐秘本相先付出部分货款的办法,拐骗四位“受害人”持续供货的根据。
3、最首要是要搜集杜明印经过前面的欺诈行为,完成获得了资产的根据,即行为成果有必要是自己获得了资产,比方有根据证明资产被杜明印操控、分配,假设骗得的是货款,有根据证明货款存在杜明印的银行账户或许被其占有、分配。
但惋惜的是,以上这些中心根据整个卷宗里都找不到。看到的仅仅一些与指控的实践与罪名无关联性的根据。
假设公安机关对以上中心根据悉数搜集齐毕,也只能根据杜明印骗得了以上四位“受害人”的资产。由于,杜明印作为买方只或许骗得的是资产,不管如何也不行能骗得卖方货款(金钱),但控方指控的是杜明印别离骗得杨聚强70余万元,骗得丁文柱货款116万元,骗得周荣武货款90.56万元,骗得韦书旭84.4072万元,因而,不管从何种视点剖析,控方指控杜明印的违法实践不能建立。
第四部分 本案侦办机关办案程序违法
一、侦办机关变相延伸对杜明印的侦办拘押期限,其行为严峻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则。
杜明印案于2013年5月4日移交检查申述,洛宁县检察院于6月3日以实践不清、根据不足退回洛宁县公安局弥补侦办,该行为自身就说明晰2013年6月3日之前公安机关供给的确认杜明印欺诈的一切根据都是实践不清,根据不足的。
从侦办时刻节点来看, 2013年6月3退回弥补侦办,法定期限一个月行将期满时即6月27日,洛宁县公安局以还有重要罪过为理由,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让人难以了解的是,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过的前提下,之后别离于8月26日、10月24日以相同的托言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手法,留给世人的印象是低劣的戏弄法令的技巧以及对杜明印合法权益的严峻侵略。
二、洛宁县住所和城市建设局,建立“龙泰大酒店及住所项目工程款整理工作组”没有法令根据,向杜明印追债更是逾越职权。
李克强总理屡次着重,政府变革的计划便是改变政府职能,也是简政放权,政府职能改变便是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商场、与社会的联系,说白了,商场能办的,多放给商场,社会能够做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管住、管好它应该管的事,
李克强总理屡次着重,关于政府法无授权不行为,洛宁县住建局没有法令的授权,揭露建立工程款清算工作组,协助修建资料供货商追债(侦办卷宗第四卷36页、38页、44页),并向杜明印发短信”让杜明印收到短信后当即到洛宁结算工程款及处理外债业务”,可见,政府显着是管了不该管的工作,其行为自身是违法的。
第五部分 结尾
敬重的合议庭法官们,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公安机关屡次以还有重要罪过为托言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能够看出公安机关抱着不把杜明印送进监狱誓不罢休的决计,因而能够说本案彻底是侦办机关劫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但是本案的实践和根据足以证明本案是经济胶葛,杜明印既没有骗得修建资料商任何货品,也没有骗得对方任何货款,杜明印是无罪的,公安部千叮万嘱制止公安机关干预经济胶葛,可见,真实损坏我国刑事诉讼法准则的,恰恰是本案的侦办机关。
今月4月份,中共中心政治局委员、中心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司法变革试点工作时指出,要依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担任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职责制、合议庭办案职责制和检察官职责制,可见办案终身职责制很快将实施,因而,我在这里恳求各位法官凭着对法令的忠实和对自己所办案子终身担任的情绪,爱惜自己的工作荣誉,以你们的良知做出经得起前史查验的判定,我诚心的期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日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再次碰头时,咱们我们都说这样的一句话,当年咱处理的杜明印案子,最少对得起自己的良知了。
终究我想说的是“每一个判例,都或许为大众的法令崇奉增加一块柱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或许成为这一崇奉坍塌的链条。
尽管如此,我不敢料想一审的成果,仅仅心存一丝期望。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解人: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欺诈辩解词,需求写明自己的辩解定见,是辩解罪轻仍是无罪,然后环绕必定观念,提出相应实践和法令根据,做到有理有据。人民法院需求仔细检查。假设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