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拍卖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各自受偿的顺序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0:43
老张欠了许多外债无法归还,因其将房子做了典当,法院决议将其住宅拍卖,但这种涉及到多个典当权人的状况怎么办?一个拍卖物存在多个典当权人各自受偿的次序怎么?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所谓优先受偿次序,是指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典当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款。担保法规则了以下的清偿次序:
1、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优于后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典当物处理有剩下的,由次等记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受偿。假如几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先后次序相同,也依照各债款人的债款份额清偿。
2、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以挂号的,依照上述规则清偿;未挂号的,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几个典当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处理挂号手续,按合同收效的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第一个收效的典当合同的债款人首要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下的,第二个典当合同的债款人受偿,顺次类推。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设定典当的意图,便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债款履行期届满后,假如典当权人仍未得到清偿,就要采纳办法完成典当权,遭到清偿。其主要方法为:
1、以典当物折折价受偿;
2、拍卖典当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典当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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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受偿次序,是指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典当人典当的,拍卖、变卖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款。担保法规则了以下的清偿次序:
1、典当合同以挂号收效的,依照典当物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优于后挂号的典当合同的效能,先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典当物处理有剩下的,由次等记的典当合同的典当权人受偿。假如几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典当合同的先后次序相同,也依照各债款人的债款份额清偿。
2、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的,该典当物以挂号的,依照上述规则清偿;未挂号的,依照合同收效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典当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几个典当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处理挂号手续,按合同收效的时刻的先后次序清偿,第一个收效的典当合同的债款人首要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下的,第二个典当合同的债款人受偿,顺次类推。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设定典当的意图,便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债款履行期届满后,假如典当权人仍未得到清偿,就要采纳办法完成典当权,遭到清偿。其主要方法为:
1、以典当物折折价受偿;
2、拍卖典当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典当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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