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34
工程分包的概述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则“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据此,修建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揽的单位将所承揽的建造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单位,总承揽人不退出承揽联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而缔结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修建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揽一方的修建施工企业是分承揽人。根据买卖目标的不同,修建工程分包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令特征。
首要,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造单位接受工程使命的修建企业,分承揽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接受工程使命的专业承揽企业或许劳务分包企业;建造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买卖的客体是承、发包两边的权利义务一起指向的目标,有必要是修建工程中由法令、法规或规章规则答应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修建法》的规则?,?制止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总承揽人还有必要自行完结修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别人承当。
再次,分包合同主系统横向的相等的财产联系。分发包人与分承揽人没有从属联系,在商场中的位置是相等的。
最终,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款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归于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起约好,由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款人即建造合同中的总承揽人,第三人即分承揽人。总承揽人与分承揽人就分承揽人完结的效果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造合同能够分包,但有必要依法进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修建法》的规则,应当契合下列要件:
(1)建造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不得分包。承揽人分包出去的只能对错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使命。
(2)承揽人能够将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须征得发包人的赞同。
(3)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揽人也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方式别离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作一次,制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则“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据此,修建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揽的单位将所承揽的建造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单位,总承揽人不退出承揽联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结的作业效果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而缔结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修建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揽一方的修建施工企业是分承揽人。根据买卖目标的不同,修建工程分包包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令特征。
首要,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造单位接受工程使命的修建企业,分承揽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接受工程使命的专业承揽企业或许劳务分包企业;建造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买卖的客体是承、发包两边的权利义务一起指向的目标,有必要是修建工程中由法令、法规或规章规则答应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修建法》的规则?,?制止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修建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揽人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别人。总承揽人还有必要自行完结修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别人承当。
再次,分包合同主系统横向的相等的财产联系。分发包人与分承揽人没有从属联系,在商场中的位置是相等的。
最终,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款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归于债权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起约好,由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款人即建造合同中的总承揽人,第三人即分承揽人。总承揽人与分承揽人就分承揽人完结的效果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造合同能够分包,但有必要依法进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修建法》的规则,应当契合下列要件:
(1)建造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不得分包。承揽人分包出去的只能对错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使命。
(2)承揽人能够将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须征得发包人的赞同。
(3)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揽人也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方式别离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作一次,制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