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务转让后,如何确保抵押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8:11
债款清偿的典当分类两种类型:一是由债款人以其本身的产业建立典当权,用以供给债款担保;另一种是由第三人供给典当,此刻债款的转让就必须通过其赞同。那么,债款转让后,怎么确保典当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债款转让后,怎么确保典当人持续承当确保职责
《担保法司法解说全文》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主债款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的,典当人仍以其典当物担保数个债款人实行债款。可是,第三人供给典当的,债权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未经典当人书面赞同的,典当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担保职责。”
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在债款转让后确保职责“一刀切”的规则不同的是,上述司法解说关于债款转让后典当人承当的担保职责依照以下两种状况进行了区别:
(一)债款人(借款人)与典当人为同一人的,即债款人(借款人)以自己合法具有的典当物供给典当担保的,在债款搬运后,典当人持续以其典当物承当担保职责。
(二)债款人(借款人)与典当人并非同一人的,即由第三人供给典当担保的,假如债款转让未经典当人书面赞同的,典当人的典当担保职责革除。此种景象依然以典当人书面赞同债款转让为其持续承当担保职责的先决条件。
而针对上述第(二)种景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则:“第三人供给担保,未经其书面赞同,债权人答应债款人搬运悉数或许部分债款的,担保人不再承当相应的担保职责。”这一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第三人供给典当担保的规则一脉相承,只不过其适用范围更大,不只适用于第三人供给典当担保的景象,也相同适用于第三人供给质押担保的景象。
那么,在借款人(债款人)与典当人并非同一人时,银行(债权人)在实务操作中怎么确保借款人债款搬运后,典当人持续承当担保职责呢?
律师主张,银行(债权人)完全能够参照本文前面所述的确保确保人持续供给确保担保的办法及程序来处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的内容,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上网咨询听讼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