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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5:04

近来,有一家房子拆迁公司竞标成功当地政府的一项房子拆迁工程。协议约好:房子拆迁中撤除下的旧门窗、钢筋等归拆迁公司一切,拆迁公司撤除后直接对外出售,出售价款100万元。该公司是否需求确认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假如确认一般交税人,应该按什么税率交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交税人的规范为:(一)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交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许零售的交税人,年应征增值税出售额(以下简称应税出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以外的交税人,年应税出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是指交税人的年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占年应税出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规则,年应税出售额超越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
因而,非从事货品出产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企业年出售额到达80万元就应该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企业,年出售额以500万元为规范。
关于本事例来说,该房子拆迁公司契合年出售额80万元这一规范,能够请求处理一般交税人。可是该企业出售事务并非其主营事务,明显归于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企业,依然可选择按小规模交税人交税。
那么,该企业应怎么交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规则,交税人出售旧货,依照简易方法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转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品,但不包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则,交税人出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许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文件第四条对出售额和应交税额的规则为:
(一)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按下列公式确认出售额和应交税额:
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4%);
应交税额=出售额×4%÷2。
(二)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认出售额和应交税额:
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3%);
应交税额=出售额×2%。
关于该企业来说,假如请求一般交税人,则该笔事务出售额为100÷(1 4%)=96.15(万元),应交税额=96.15×4%÷2=1.92(万元)。
假如依照小规模交税人交税,则该笔事务出售额为100÷(1 3%)=97.09(万元),应交税额为97.09×2%=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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