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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8:27
被害人是其人身、产业或许其他权益遭受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子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一起行使控诉功能的称为被害人;在法定的自诉案子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状况下,如无特别阐明,在刑事诉讼中说到被害人时一般仅指公诉案子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状况。本书也是在这一意义上运用“被害人”一词的。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以下特色:
1.被害人作为遭受违法行为损害的人,与案子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只具有取得经济补偿或补偿的愿望,并且更有着使对其施行损害的违法人遭到法律上的斥责、赏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断定状况的一起,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愿望和要求处于待确认状况。这是赋予其当事人诉讼位置的理论基础。
2.被害人一般也是了解案子状况的人,其陈说自身是法定的依据来历之一。被害人在供给陈说方面与证人具有类似的位置。他有责任承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参与或出庭供给有关案子现实的陈说,并承受各方的问询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查违法和赏罚违法,维护其人身权力、民主权力,也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维护其产业权力。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位置,也具有许多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力。可是,刑事诉讼究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壮对手的状况下,被害人假如再具有与被告人彻底相同的诉讼权力,那么被告人现实大将一起面临两方的指控,其诉讼位置将处于非常晦气的状况。因而,为维护控、辩两边总体上的位置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位置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则,如不享有彻底的上诉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力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力:
1.对侵略其合法权力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查违法、抄获违法、赏罚违法,维护其合法权力。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定见,恳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有必要立案。
3.自刑事案子移交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申述决议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
5.如有依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略其人身权力、产业权力的行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而不予追查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6.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的,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述。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责任主要有:
1.照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说,假如成心捏造现实,供给虚伪陈说,情节严重的,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2.承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准时到会法庭参与审判。
3.恪守法庭纪律,答复发问并承受问询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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