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烟叶购销合同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5:31

【法规称号】 烟叶购销合同暂行办法
【公布部分】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时刻】 1994-07-01
【施行时刻】 1994-07-01
【效能特点】 有用
【正文】
烟叶购销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烟叶流转体系,正确处理烟草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保护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购销环节正常次序,依据《经济合同法》、《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体系内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缔结的烟叶购销合同。
第三条 烟叶购销合同是供需两边从事烟叶购销活动,清晰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 合同的缔结与实行
第四条 购销合同由供方与需方采纳书面形式签定。经两边出具证明的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令约束力,有必要严格实行。
第五条 合同首要条款包含:烟叶种类(烤、晾、晒烟)、年产、小等级、规范(把烟、片烟)、数量、交货时刻和地址、运送和检验方法、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两边赞同的其他事项。关于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包装质量和交(提)货期限按下列规则实行:
一、交货数量能够标明超欠交起伏,其数量边界由两边商定。
二、烟叶质量规范有特别要求者,由两边商定;也可按两边承认的样品实行。样品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质量规范无承认样品和特别要求的合同,依据合同标明的等级规范,按国家规则的规范实行。
三、烟叶价格在国家规则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两边洽谈议定。价格一经确认,供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需方对包装质量和规范有特别要求者,由两边商定;无特别要求者,按国家规范实行。
五、交(提)货期限按合同规则实行。任何一方要求提早或延期交(提)货,应事前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实行。
第六条 需方可向供方给付定金,合同实行后,定金回收或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实行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属需方不实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属供方不实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章 合同的改变与免除
第七条 凡发作下列状况之一者,答应改变或免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两边洽谈赞同,但不危害国家利益;
二、一方因为封闭、停产(歇业)、转产而的确无法实行合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